案例七
吴某福、吴某超非法采矿案 2012年,被告人吴某福安排其弟弟被告人吴某超租用位于崇左市江州区罗白乡某村某屯某地块欲做洗矿场。由于无法办理洗矿场相关证件,吴某福将土地转租他人,租期到后吴某福、吴某超在该地养鱼。2023年11月至2024年8月期间,吴某福在没有办理相关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相关人员在该地块采矿。
经鉴定,涉案地块被开采的矿产品为硅酸岩(高岭土)。经测算,涉案地块非法开采破坏高岭土矿产资源量为37260.01吨,经崇左市江州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高岭土销售价格为50元/吨,非法开采高岭土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186.3万元。
2026年6月25日,江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吴某福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吴某超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吴某福赔偿因非法采矿造成的环境修复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0664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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