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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某谎称要替崔某接收、领取他人网络犯罪所得款项,在提供本人名下银行账号给崔某并接收网络犯罪所得款项2211000元后,随即将其中的2206600元分别转移占有并逃匿。后崔某多次催要,被告人于某的母亲归还30万元给崔某。案发后,被告人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现羁押于渑池县看守所。经查,崔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款项,仍提供本人的账户或租用被告人于某的账户,为他人接收、转移网络赌博犯罪所得款项计21054941元,其从中获利34400元。本案中的崔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没有争议,但是被告人于某以帮助他人转移赃款为由非法获取资金后立即转移并藏匿行踪,经催讨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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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马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关于被告人于某构成诈骗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问题。经查,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于某在崔某到其家中之前,已经知道崔某准备将涉案款项转移到其银行账户上,并向其父亲于某华要银行账号准备还款10万元给邱某。另外,其银行账户于当日20时13分58秒接收到涉案款项1211000元,即于同日21时50分13秒转账10万元给邱某,其余款项于次日4时45分前全部转移完毕。其银行账户于当日晚上接收到涉案款项100万元后,即于同月22日之前大部分转移,其余小部分款项在之后藏匿过程中用于其本人挥霍使用。故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非法获取资金,后立即转移并藏匿,拒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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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欺骗被害人,使其将财物交给行为人代为“保管”,进而非法占为已有的,应认定为诈骗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认定一种行为是诈骗还是侵占的关键在于如何推定行为人对代为“保管”的财物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非法占有是主观要素,对是否“非法”必须建立在对事实的客观判断上。推定由于揭示了从一项事实推出另一事实的过程,可以作为采证规则而存在,用于判断行为人的主观心态。一般来说,推定事实适用的条件是:(1)基础事实已经得到证明,即基础事实必须有证据予以支持,并已得到了确认;(2)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存在着一定联系,这种关联性是客观的、常态的,不是偶发的、随机的或主观臆想;(3)没有反证或反证证明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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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人于某虽辩解其提供银行账户帮他人领取赃款,在非法款项到其银行账户上后才产生将款项据为己有的想法。但综合全案证据材料,被告人的父母证实被告人平时无正当职业,无固定经济收入来源,被告人平时赌博欠债,因赌博欠债有让父母帮忙还款的情况;被害人证实被告人于某知道被害人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并主动表示其也可以提供银行账号帮他人领取赃款;证人证言证实被害人做好转移赃款给被告人的准备工作后,被告人向其父亲于谋华要银行账号以偿还之前欠款;被告人银行账户收到涉案款项后即在短时间内转移完毕,并将涉案款项用于归还欠款、个人挥霍、赌博等。被告人于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仍隐瞒真相提供银行账户接收款项后将款项除偿还债务外,其余款项陆续转移据为已有并逃匿,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渑池县看守所、三门峡市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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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如果行为人本欲提供银行账号帮他人领取违法犯罪所得款,在款项到账后见财起意,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的,是侵占行为,该侵占行为被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吸收,不必单独再认定为侵占罪。如果行为人在款项到账占为已有后,在被害人请求返还时,虚构财物被盗等理由,使被害人免除行为人返还义务的,事后的欺骗行为所获得的是财产性利益,不属于为了确保对同一侵占物的不法占有而实施的共罚的事后行为,是包括的一罪,应从一重罪处罚,并与之前的掩饰、隐瞒行为并罚。【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渑池县看守所、三门峡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义马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渑池县看守所、三门峡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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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马市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义马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诈骗罪、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虐待罪、强奸罪、强制猥亵罪、聚众淫乱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贷款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