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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泽乡起义时,陈胜说“公等遇雨,皆已失期,失期当斩”,但与出土的睡虎地秦简《徭律》中记载的失期处罚不同,那么陈胜是真不知法还是故意这么说?
司马迁在《史记·陈涉世家》中记载:
“二世元年七月,发闾左適戍渔阳,九百人屯大泽乡。陈胜、吴广皆次当行,为屯长。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
这意思是秦二世元年,二世皇帝征发“闾左”去北方边境渔阳郡屯戍(现在的北京密云附近),这个“闾左”指得是居住在里门左侧的贫弱平民,秦朝时贫民住“闾左”,豪强住“闾右”。
按照秦朝时的征发顺序,第一梯队是有罪的官吏、逃亡者、赘婿(入赘的女婿)和商人。第二梯队是有市籍(经商登记)的人,甚至包括其祖父母和父母曾有市籍的人。第三梯队就是最普通的平民。简而言之,不到最极端的时刻,不会征发到“闾左”。
秦二世一登基就要征发闾左,说明徭役太多,人已经不够用了,贫弱的平民也成了不得不抓的壮丁。
陈胜吴广作为“闾左”被征发,也恰好反映了秦朝末年沉重的徭役负担已到了民不聊生的地步。
陈胜吴广这批被征发的人,都驻扎在大泽乡,是现在的安徽宿州市,距离渔阳800公里,急行军的情况下也得十天十夜才能到达。而陈胜吴广又遇到了下大雨,难以通行,失期是板上钉钉的事情。
所以他们召集了被征发的徒众,说道:
“公等遇雨,皆已失期,失期当斩。藉弟令毋斩,而戍死者固十六七。且壮士不死即已,死即举大名耳,王侯将相宁有种乎!”
陈胜的意思是,我们现在遇到大雨,一定会失期,按照律法,失期当斩。即使侥幸没有被斩,在边境戍守,死者也得十分之六七。反正都是个死,那还不如搞个大的,万一成了,那就是王侯将相宁有种乎!
在司马迁的记载中,失期是死罪,但从新出土的睡虎地秦简《徭律》中对“失期”的处罚,却要轻得多。
睡虎地秦简《徭律》中记载:
“御中發徵,乏弗行,貲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誶;六日到旬,貲一盾;過旬,貲一甲。……水雨,除興。”
意思如下:
“御中发徵,乏弗行,貲二甲”:朝廷下达征发徭役的命令,如果被征者不去,罚两副铠甲的钱。
“失期三日到五日,誶”:迟到三到五天,予以斥责或批评。
“六日到旬,貲一盾”:迟到六到十天,罚一面盾牌的钱。
“过旬,貲一甲”:迟到超过十天,罚一副铠甲的钱。
“水雨,除兴”:如果遇到大雨等天气原因导致延误,此次徭役可以免除。
《徭律》中对失期的处罚远远到不了杀头的地步。
有学者认为睡虎地秦简的《徭律》针对的是普通劳役,而陈胜吴广是“適戍”,属于兵役性质,应该适用更严厉的《戍律》,二者不能等同。但目前出土的秦简《戍律》中的条文也没有“斩”的处罚。
所以有学者认为,“失期当斩”是陈胜吴广为鼓动众人起义而故意夸大的,是为了吓唬这些戍卒,这个解释也很合理。
还一个可能是陈胜吴广被征发时,秦朝情况已经很不妙,毕竟连闾左都开始征发了,二世皇帝临时修改了法令,定下“失期当斩”,这个法令晚于睡虎地的秦简。
参考历朝历代的法律执行情况来看,陈胜吴广或许没有夸大,而是说的实情。在秦二世时期,秦二世继续了秦始皇的各项大工程,社会压力骤增,马上就要失控,基层治理已经趋于崩溃,负责执行法律的地方长官,不一定会严格执行秦律。
当时的老百姓识字率不高,法律意识也不强,他们不知道怎么去维权,都成了被征发的戍卒了,哪还有资格去维权。
陈胜吴广有一定的见识,他们知道律法是一回事,实际执行起来又是另一回事,他们这帮人如果到渔阳时严重失期,大概率会被渔阳郡长官给处死,即使不处死,也会被安排去干最重的活,最后都会活活累死。
陈胜吴广对秦朝当时的社会情况比较了解,对秦朝即将崩溃有敏锐的嗅觉,干脆就起义了,为自己寻一个活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