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邹竣麒 刘胤衡)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虚假导航视频,借知名地图软件引发关注、为个人账号引流带货,即使双方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也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9月9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通报一起涉网络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李某利用某地图软件知名度为个人账号获取流量和商业利益,并通过虚假内容贬损软件及其开发运营企业,构成商业诋毁,判决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9万余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022年10月至2023年5月,李某在个人短视频账号发布“某地图导航到野地”的视频,内容显示其在地图软件导航下误入芦苇丛。经查,视频中的导航语音系后期添加,标题等突出位置还使用“缺德地图”等侮辱性词汇。视频传播后引发公众对该软件及其运营企业的负面评价。
涉案视频被投诉下架后,李某又反复发布后续视频,并通过个人账号的商品橱窗直播带货。软件公司认为李某构成商业诋毁,诉请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20万元。
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无直接竞争关系,但李某将原告具有标志性的导航语音剪辑进驾驶视频并发布,通过原告产品知名度获取流量,后又开展直播带货,增加自身交易机会和商业利益,其行为属于利用他人产品知名度引流的竞争行为。与此同时,李某发布虚假导航视频并使用侮辱性词汇,诱导用户浏览、转发、收藏和发表负面评价;视频被投诉删除后仍反复发布,主观上具有商业诋毁故意,客观上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据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主审法官表示,在互联网直播业态发展过程中,个别个体经营者通过损害其他经营者商誉获取流量和商业利益。认定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竞争关系,不仅以双方是否存在直接竞争关系为标准,还应结合涉案行为是否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等因素进行判断。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