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后,也能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解答」
可以。
先看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到一年以上,延长期限届满的;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续延期限届满的; (三)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用人单位变换劳动合同订立主体,但继续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合同期限届满的; (四)以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规避行为再次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该法条列举的前三种情况,均有可能是双方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此时法律拟制为属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外,实践中不少公司有一些骚操作:会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等试用期劳动合同到期后,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不少劳动者以为签订此时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为第一次签订,实则是错误的理解。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由此可见,单独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就是正式的劳动合同,法律认为该试用期约定不成立。既然法律认为双方已签订了一次劳动合同,那么所谓的正式劳动合同,实则为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
此时,该等情况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故当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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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帮助劳动者追回损失上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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