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共计1380个字,阅读大约需4分钟。
税务局可能是各政府部门中最爱组织学习考试的单位,进去了也确实要把业务学好。税收征管涉及钱财,企业容易出事,征管部门同样容易。
01 被告人
林某梅,女,1968年10月26日出生,原系惠州市某区税务局某分局税源管理三股管理员。
02特大虚开发票案
2017 年,以邱某敏为首的虚开团伙,为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利,委托中介通过伪造场地证明、虚假租赁合同、挂名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注册了 10 家无办公场地、无真实业务、无从业人员的 “三无” 空壳公司。
按当时税务管理规定,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月用量超过 25 份的,税务机关应当实地核查经营情况。团伙按每份发票 600 元的标准支付 “渠道费”,疏通税务内部审批环节,最终在未实际核查的情况下通过了发票增量审批。
后续团伙又勾结办税大厅协管员,利用金三系统权限漏洞,非工作时段篡改后台领票数据,发票领出后再改回数据掩盖痕迹,超量套取发票对外虚开牟利。
2018年3月,公安机关会同税务等部门侦破该起特大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19 年 9 月 20 日,一审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邱某敏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同案的税务对接人、中介,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十一年。(从公开资料看,这件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二审撤销,发回重审了,且没有查到重新审理的结果。但这没有影响到渎职案的进度)
03 未实地查验
2019 年 12 月,林某梅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监察机关留置。
法院明确认定的失职只有一项:法定该做的没做,还伪造了核查记录。按省、市税务文件要求,月用量超 25 份的企业,发票发放后 3 个月内必须实地查验。涉案鑫钜达、建创两家公司,早就过了 3 个月期限,既没去现场核查,还在《涉税事项调查表》上签署了核查意见。
有两项指控法院没有认定:一是日常监控没发现顶额开票异常。上级文件只原则性要求 “加强监控”,未明确具体流程和频次,且林某梅后续主动发现了异常,不认定失职。二是另外五家公司未核查。要么用量没到 25 份门槛,要么没到 3 个月法定期限,均不认定失职。
另明确:全案无充分证据证明林某梅存在收受贿赂行为,其行为属于履职不到位,与同案收受好处费的股长性质完全不同。。
04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实地核查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但最终判决免予刑事处罚,主要有三点理由:
第一,损失是多因一果。空壳公司虚开成功,是团伙蓄意犯罪、大厅人员篡改数据、管理员核查缺位等多重因素叠加的结果。核查缺位只是提供了条件,不是损失的直接、主要原因。团伙核心人员分别被判十五年到十一年有期徒刑,才是主要责任人。
第二,主动发现异常并全面止损。林某梅自己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发票用量异常,第一时间上报。单位随即采取认定非正常户、停供发票、发协查函追税等措施,到开庭时涉案税款、滞纳金已全部追回。
第三,属于过失,无主观恶意。无证据证明其徇私舞弊、收受好处,仅为工作疏漏;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结合基层管户多、任务重的现实,法院最终认定犯罪情节轻微。
05 结语
林某梅按年龄算其实都快退休了,甚至现在已经退休了,摊上这事也是运气背。不过审核与钱财相关的业务,尤其是金额稍大,真的要小心。税务局的核查业务,核查到什么程度,是否需要现场核查,对这些边界的把握,要非常清晰。或许这就是税务局经常学习考试的原因吧。
参考资料:林某梅玩忽职守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2020)粤1302刑初174号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