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粉丝群的聊天截图,2.6万人围观,583条评论,2160次转发。
事情不复杂。一个叫薛之越的年轻人,靠一张酷似薛之谦的脸在短视频平台走红,外号“山西分谦”。他的全国酒吧巡演海报刚出——杭州、苏州、太原、西安,五站排到9月底。海报上写着“山西分谦”,妆造、衣服、站姿,都往一个人身上靠。
争议的引信是一套演出服。他在粉丝群说,花3000多订了一套衣服,等了半个月,穿上后被“一顿喷”。粉丝不买账:你唱薛之谦的歌没人管,但借他的名字、穿他的同款、收门票做“巡演”,这不叫致敬。
最要命的是他自己在群聊里说的一句话:“我的初衷是那样想的,但别人看了不会那样想。他们会觉得我和老薛一个维度的。”
抖音上,一条评论被顶上来:“面具戴久了当成自己的脸了。”
围观的人并不全是薛之谦的铁粉。很多人是看一个“长得像明星的人”,怎么把路走窄了。
我不站任何一边。但这件事里,有几个法律问题值得掰开来说。它们不止关乎薛之越一个人,也关乎每一个在短视频时代“靠脸吃饭”的模仿者,以及每一个可能被“分谦”们引导消费的普通观众。
一、长得像,不是原罪
先说清楚一个前提:法律并不禁止模仿明星。
从早期的《百变大咖秀》到如今短视频平台上的各种“赛博分身”,“明星脸”一直有市场。如果只是模仿明星的唱腔、台风、表演风格,哪怕是在直播间里唱几首偶像的歌,只要取得了相应的版权授权,法律并不干预。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对他人轻微的模仿行为也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问题的分界线在哪里?
在于“模仿”是否构成了“商业混淆”。
打个比方:你在家照着菜谱做了一道红烧肉,这没问题;但如果你开了一家饭馆,招牌上写“某某某同款红烧肉”,菜单上用的全是那位名厨的照片和名字,客人以为是他开的店,这就越界了。
薛之越的巡演,不是一场朋友间的聚会,而是一个有门票、有海报、有票房分成的商业演出。海报上写着“山西分谦”,妆造从头到脚复制薛之谦,“分谦”二字本身就在暗示一种关联。观众买票进场,买的是什么?如果买的是“看到一个像薛之谦的人在唱歌”,那是一种猎奇消费;但如果买的是“薛之谦相关”的体验,那性质就变了。
二、法律怎么看这件事?
这里面至少涉及三个层面的法律问题。
肖像权:不只是“长得像”的问题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判断是否侵犯肖像权,关键在于两点:一是是否可被识别为特定自然人,二是是否获得了肖像权人的同意。
薛之越天生像薛之谦,这本身不构成侵权。但问题在于——他不是“天生像”,而是主动往那个方向靠。化妆、发型、服装、站姿,甚至海报上的名字,都在强化这种“可识别性”。法律保护的不只是“你的脸本身”,而是你通过脸、名字、形象、声音等综合要素形成的“人格标识”。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还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这意味着,如果你在商业演出中不仅外形模仿,还刻意模仿对方的唱腔、声线,使之足以让观众关联到特定人,同样可能触碰声音权益的保护边界。
姓名权与不正当竞争:新法有了更清晰的“说法”
“山西分谦”这四个字,是这件事里最关键的证据。
2025年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网名等),引人误认为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这条修订不是凭空来的。在此之前,已经有多起判例为类似行为划定了红线。“胡扬琳案”中,法院认定经纪公司为新人取了一个与成名歌手“胡杨林”高度相似的艺名,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停止使用并赔偿23.3万余元。汪峰起诉“汪小峰”、杨坤起诉“四川芬达”,也都是这个逻辑。
薛之越说“公司安排的”“我只拿出场费”。但法律看的是行为本身是否构成了混淆,而不是收益归谁。你同意了穿那件衣服、同意了挂“山西分谦”的海报、同意了用这个名字做巡演,这个“人设”就已经是你的选择了。
消费者权益:买票的人有权知道真相
这一层最容易被忽略,但和普通人关系最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且进一步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如果一场演出的宣传物料刻意模糊了“模仿者”与“被模仿者”之间的界限,让消费者在购票时产生了错误的期待——比如以为薛之谦本人会现身,或者以为这场演出得到了薛之谦的授权——那就可能构成虚假宣传。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票款,情节严重的还可以主张三倍赔偿。
三、如果你遇到了类似的事,可以怎么做?
法律分析听起来总是冷静的,但落到生活里,普通人面对的可能是一张已经买了的票、一场已经看了的演出、一笔已经花出去的钱。
如果你觉得自己的消费权益受到了侵害,有几个具体的路径可以参考:
第一步,保留证据。 演出海报、购票页面截图、宣传文案,都是判断是否存在误导的关键材料。
第二步,向平台投诉。 如果是通过大麦、猫眼等票务平台购票,可以先走平台的内部纠纷处理机制。
第三步,向12315投诉举报。 全国12315平台和12315热线是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消费投诉的官方渠道。涉及演出内容的,还可以通过属地12345热线反映。
第四步,向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反映。 如果涉及演艺人员的从业规范问题,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设有道德建设委员会,可以根据《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进行评议。
这些路径不一定能解决所有问题,但至少让人知道:面对一场可能被“包装”过的演出,你不是只能忍气吞声。
四、模仿的边界,不只是法律问题
回到薛之越这件事。他在最后那条语音里说:“我模仿薛之谦我认,因为我一直都在模仿。”这句话其实很坦诚。模仿本身没有错。很多优秀的喜剧演员、综艺艺人,都是从模仿起步的。但模仿和“寄生”之间,有一条看不见的线。模仿是“我像你,但我是我”。寄生是“我像你,所以我可以代表你、替代你、用你的名字做生意”。前者是致敬,后者是消费。
上观新闻在一篇评论中写过一句话:“创作者和模仿者的核心差别,关键还是创造力。”被模仿的歌手能持续吸引观众,在于他不断有新作品。而模仿者如果长期只靠一张脸、一套衣服、一个名字,路只会越走越窄。
在一个“人人都可以是IP”的时代,靠一张脸获得关注并不难。难的是,当那张脸不再年轻、当观众的新鲜感消退之后,你还剩下什么。
法律划定的是底线,但底线之上,还有很多选择。选择做一个有创造力的表演者,还是选择做一个“面具戴久了真当自己脸”的模仿者——这个答案,只有自己能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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