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内容:】
2026年9月10日,南方周末微信账号发布文章,其中有这么有一段:
南方周末:书中指出,家暴在离婚诉讼中常常是隐身的。为何法官不愿耗费精力来调查家暴事实?
贺欣:出于效率和社会稳定的考虑,大部分法官不会在判决中认定,甚至不会提到家庭暴力。
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基层法官受到上级法院比较严格的审查,他们很担心一审判决被二审推翻。基层法官长期受到上诉率的困扰,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他们通常不愿意冒险作出家庭暴力的认定。一旦判决出了问题,特别是年轻法官,可能会面临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压力。所以对他们来说,这也是一种自保。
文中说的现象存不存在呢?确实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但是原因总结的有些简单和偏颇了。
一是惩治家暴需要全社会的努力
任何法律问实质上都是社会问题,只不过以法律问题的方式予以表现,家庭暴力也是如此。
早些年,打老婆是家务事的错误观念一度还是很有市场的。前些天热播的电视剧《重器》对此也有很深刻的展现,长期遭受家暴的妇女邱阿桂忍无可忍杀了自己的丈夫,即便是一向开明的丁院长,也认为邱阿桂应该判决死刑,案件承办法官吴秀梅对于邱阿桂深切同情,但在日常生活中她自己也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并一直在忍耐。
一位人民法官,居然不能保证自己免受家庭暴力,真的是让人慨叹。
这些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观念的转变,这种现象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扭转,但是全部扭转了吗?也很难说。
十多年前吧,我审理一件离婚纠纷,我去女方单位调证时得知女方曾被男方实施过非常严重的家庭暴力,之前女方在庭审时完全没有提到过这件事。震惊之余我去关部门调证,结果还听到该单位的一位上了年纪的工作人员评论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她没问题男方能打她?
我至今还记得那位工作人员随意的口气和不屑的表情,只能说,根据年龄推算那位工作人员应该已经退休了,希望这种错误观念也能随之退出历史舞台。
二是不能把认定家庭暴力的责任都推给法院
司法是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不能成为唯一的防线。打官司就是打证据,不能到了法庭才开始收集和保存证据。
就拿家庭暴力来说,我阅核案件时如果看到原告在诉讼中提到了对方实施了家庭暴力而没有被认定,都会问一下承办法官是什么原因,几乎所有的回答都是证据不足。
我自己审理离婚纠纷也会遇到类似的情况,原告庭审时说被告实施了家庭暴力,但是往往是没有报警,没有验伤,甚至都没有事后拍下受伤的照片,这种情况下让法官认定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几乎是不可能的。
更不要说家庭暴力的认定是有比较重大后果的,一旦认定,是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是可以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对于有过错一方少分甚至不分的,没有强有力的证据,法官确实不敢轻易认定。
所以说法官是因为效率不愿认定家暴吗?我觉得说对了一半,审判管理确实越来越严格,各级法院对于审限管理抓得也是越来越紧,但是把没有认定家庭暴力的原因全归结于效率显然是片面的。在基础证据如此缺乏的情况下,你就是再给法官半年审限,法官也难以认定。
三是各级法院已经在努力了
这些年,针对家暴认定难的问题,各级法院都在做努力。
比如每年三月初各级法院都会发布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案例,几乎每家法院发布的案例都会有惩治家庭暴力的。
比如法院近些年开展了大量的普法宣传,努力让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的观念深入人心,特别是指导公众遇到家暴时该如何保存证据,争取为认定家庭暴力打下良好的基础。
再比如很多法院都联合公安妇联民政等单位,共同建立反家暴协同机制,努力形成反对家庭暴力的合力。
我的一位同事就审理过一个离婚纠纷,男方在离婚冷静期殴打女方,女方摆脱男方后立刻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后认定了男方实施的家庭暴力,并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女方也积极前往医院就诊,固定受伤证据。在与男方协议离婚无望的情况下女方提起离婚诉讼,男方百般逃避诉讼,在成功送达后也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以为可以靠不参加诉讼的方式倒逼法官驳回原告的诉讼情况,但是因为本案家庭暴力证据很充分,同事还是很干脆地判决了离婚,目前判决已经生效了。
只不过很多时候,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这样的案例各级法院都有,只是媒体和公众并不一定非常关注,传播度并不高,但是如果有法官没有认定家庭暴力导致严重后果的案件,倒是有可能传播的更广泛。
再比如,我在这篇文章的结尾陈述了我的观点,目前还处在仅作者可见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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