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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2026年7月22日,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苏百晓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宁秦市监处罚〔2026〕296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营者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行为。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江苏百晓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11日注册成立,在南京市秦淮区长白街100号A栋4层401室从事教育咨询服务。2025年10月22日,江苏百晓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武汉睿才博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公司”)签订合同,并为武汉公司提供“佰小轩教育”品牌支持,允许其使用“佰小轩教育”名义进行招生工作,所宣传的课程、学费缴纳对象及合同签署方均为江苏百晓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实质上武汉公司是在为江苏百晓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招揽生源。

2025年12月5日,举报人通过“宋老师@睿才博学学历报考中心”的宣传介绍,向江苏百晓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支付8980元,并签订教育服务协议。“宋老师@睿才博学学历报考中心”来自企业微信,认证信息显示所属企业为武汉公司,且经武汉公司确认,“宋老师”系该公司员工,负责为江苏百晓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宣传。

“宋老师”在帮助江苏百晓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招生时,宣称:“我们是国家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隶属于教育厅管理,是本次院校扩招指定的助学单位”。根据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回函,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与江苏百晓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和武汉睿才博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均无合作关系,且从未与任何社会培训机构开展承认学历教育招生合作,亦未授权任何单位使用中国继续工程教育协会名义进行招生宣传。另查明,江苏百晓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已于2026年4月14日将8980元退还至举报人。

江苏百晓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与消费者签订合同中写有:“6.3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修止向乙方提供课程和服务(包括重修服务),不退还任何费用且不承担任何责任:6.3.1因乙方自身原因(如报名报考由乙方自行处理)或政策原因(如报考政策由国家各省考试院公布的公告为准)导致报考失败......”利用该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了自身的责任并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另查明,该合同为江苏百晓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从2025年2月起使用。其中条款均是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行政处罚内容: (一)江苏百晓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其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现责令江苏百晓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警告。 (二)江苏百晓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宣传自身是国家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隶属于教育厅管理,是本次院校扩招指定的助学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且江苏百晓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2024年10月28日,在招生过程中因虚假宣传而被处罚,在招生过程当中委托第三方公司为其宣传但未尽到合理的管理和审查义务,以“国家继续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名义对外宣传使消费者对其主体产生误解进一步促成合同签订,也形成对其他教育咨询单位的不正当竞争,对市场秩序造成一定程度扰乱。鉴于江苏百晓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调查期间已将费用退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江苏百晓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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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投诉平台上,江苏百晓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存在大量消费者投诉记录,投诉集中在虚假宣传、诱导办理培训分期贷款、拒绝退费、霸王合同纠纷等问题。不少消费者反映,报名后发现机构无办学资质,申请退款时被以合同条款为由设置重重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