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翻日历
上一个假期还是端午
久远得像上个世纪的事
好不容易熬过酷暑
学生开学、旅游旺季慢慢过去
正是错峰出游的好时节
盘算着把年假休了
好好放松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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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恰好有新的打算离职了
这假就休不成了
休不了年休假
那总该有未休年假工资补偿吧?
结果公司一句
“你没主动申请,就算自愿放弃,钱不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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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规定,好使吗?
和小编一起来看个案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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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劳动者未主动提出年休假申请时,用人单位能否视为自愿放弃年休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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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由此可见,安排年休假是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未主动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也有责任主动安排。只有当劳动者以书面形式明确提出不休年休假时,才能视为其放弃带薪年休假权利。
本案中,尽管古某在职期间未向公司提出年休假申请,但享受带薪年休假是职工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食品公司制定的“员工未提出休年休假申请即视同放弃休假权”条款,与法律规定相抵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或者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公司需支付古某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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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成都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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