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6年9月11日,博士眼镜连锁股份有限公司(300622.SZ)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就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三人莫X红关于第1091685号“DOCTOR”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源于2023年12月第三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公司该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法院均裁定撤销该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次终审维持原判

公司表示,该商标于1996年申请并使用至今,根据现行《商标法》享有在先使用权利,判决后仍可在原有门店范围内正常使用;他人难以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该商标或主张公司侵权。公司自有品牌产品的镜片和镜架不使用该商标,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