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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撤诉条件
自愿撤诉:原告主动申请撤诉,或行政机关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
法院审查准许:法院需审查撤诉是否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若存在,裁定不予准许。
撤诉主体:仅限原告、上诉人,被告、第三人无权申请撤诉。
2. 法律后果
• 撤诉后,原告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但因未缴诉讼费、按撤诉处理的除外)。
• 若行政行为存在违法情形,原告撤诉后,可重新收集证据,针对行政行为的程序瑕疵、法律适用错误等,再次起诉。
• 撤诉案件,法院不收取诉讼费,但原告自愿承担的除外。
二、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6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79条、第80条。
三、律师实操要点
1. 申请撤诉时,务必明确撤诉理由(如“行政机关已改变行政行为,同意撤诉”),并留存行政机关改变行政行为的证据(如书面决定书、沟通记录等)。
2. 若法院裁定不予准许撤诉,及时提交补充证据,继续推进诉讼,避免程序停滞。
3. 撤诉后,若发现新的证据、事实,可针对原行政行为的违法点重新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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