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种植企业(户)、果蔬收购商、运输商、冷库经营者、销售商、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深刻吸取“泡药杨梅”“甲醛白菜”“染色莴笋”事件教训,切实加强蔬菜水果“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种植、收购、分拣、运输、仓储、销售等环节使用禁限用农药、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防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农药管理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使用禁限用农药
主体:种植户(农户)、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食用农产品生产者。
(一)严禁使用《禁限用农药名录》所列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其他农业投入品、有毒有害物质。
(二)严格执行《禁限用农药名录》所列限制使用农药管控要求,严禁超范围使用限用农药。
(三)严禁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卫生害虫防治,严禁在蔬菜、瓜果、菌类生产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四)严格落实农药安全间隔期制度。必须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剂量、技术要求及注意事项规范施药,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
二、严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主体:种植生产者、收购商、分拣加工者、仓储企业、运输经营者、批发销售者等。
(一)严禁在生产经营全过程使用国家禁用农业投入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二)严禁在蔬菜水果采收、分拣、清洗、保鲜、打包、装车、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添加、喷洒、浸泡甲醛溶液、次氯酸钠、工业硫磺、工业化学原料等非食用物质。
三、严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主体:收购商、分拣加工者、仓储企业、运输经营者、销售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等。
(一)严禁对新鲜蔬菜水果违规使用防腐剂、着色剂、甜味剂、食品用香料香精、漂白剂等开展防腐、保鲜、染色、增甜、护色、漂白处理。
(二)凡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中未批准可用于新鲜蔬菜、新鲜水果的食品添加剂,一律不得使用。
(三)确需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标准规定的品种、使用范围和限量要求,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四、严格落实全链条主体责任
(一)种植生产者应当依法合规开展生产、规范使用农药,建立农药使用记录、生产台账,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收购商、仓储企业、运输经营者应当落实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使用安全、无害的运输工具和设施,严禁在采收、运输、仓储环节对果蔬实施违法防腐、增味、染色等操作,严禁将食用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混运。
(三)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查验入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票据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未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的销售者和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四)蔬菜水果销售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规范留存进货票据、承诺达标合格证等合格证明材料;严禁在果蔬销售、贮存、加工使用环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者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五、严格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将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或者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拘留。
(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或者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质量安全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开具、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五)在食用农产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拘留。
(六)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七)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进货时未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由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直至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八)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未按规定履行查验义务的,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九)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
(十)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罚金。
六、鼓励监督举报
各果蔬生产经营主体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恪守法律法规底线,诚信规范经营。对存在本通告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对举报查证属实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举报电话:市公安局110;市农业农村局0932-8212729;市市场监管局12315;交通运输局12328。
附件:1.禁限用农药名录
2.禁止在新鲜蔬菜、新鲜水果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及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名录
定西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定西市公安局
定西市农业农村局
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定西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9月10日
附件1
禁限用农药名录
一、禁止使用的农药(60种)
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内吸磷、硫环磷、氯唑磷、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氯丹、灭蚁灵、六氯苯、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环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氯磺隆、胺苯磺隆、甲磺隆;福美胂、福美甲胂、杀扑磷、2,4 -滴丁酯、百草枯、三氯杀螨醇;硫丹、林丹、氟虫胺、五氯酚钠、甲拌磷、甲基异柳磷;水胺硫磷、灭线磷、氧乐果、克百威、灭多威、涕灭威。
二、限制使用的农药(20种)及禁止使用范围
乙酰甲胺磷、丁硫克百威、乐果:禁止在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上使用。
毒死蜱、三唑磷:禁止在蔬菜上使用。
丁酰肼(比久):禁止在花生上使用。
氰戊菊酯:禁止在茶树上使用。
氟虫腈:禁止在所有农作物上使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除外)。
氟苯虫酰胺:禁止在水稻上使用。
溴甲烷:仅可用于检疫熏蒸处理。
磷化铝:仅限用于防治储粮害虫,不直接施用于农作物。
氯化苦:仅限用于土壤熏蒸,不直接施用于农作物。
C型肉毒梭菌毒素、敌鼠钠盐、D型肉毒梭菌毒素、氟鼠灵、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仅作为杀鼠产品使用,不直接施用于农作物。
附件2
禁止在新鲜蔬菜、新鲜水果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及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名录
一、禁止添加的非食用物质
禁止添加甲醛、工业硫磺、苏丹红、罗丹明B(玫瑰红B)、硼酸、硼砂、吊白块等。次氯酸钠工业消毒液、各类工业清洗剂,同样不允许浸泡清洗新鲜果蔬。
二、禁止超范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
(一)甜味剂
禁止使用所有人工合成甜味剂,如甜蜜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糖精钠、阿斯巴甜、安赛蜜(乙酰磺胺酸钾)、纽甜、甜菊糖苷等。
(二)防腐剂
禁止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苯甲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钾盐、纳他霉素、双乙酸钠等。
(三)着色剂
禁止使用任何人工合成着色剂,如柠檬黄、亮蓝(二者复配俗称 “果绿”)、苋菜红、胭脂红、赤藓红、日落黄、诱惑红、亮蓝等。
(四)食品用香料、香精
禁止使用所有食品用香料、香精,如:草莓香精、玉米香精等。
(五)漂白剂、抗氧化剂
禁止添加任何漂白剂、抗氧化剂,如:焦亚硫酸钠、二丁基羟基甲苯等。注意:二氧化硫及亚硫酸盐(包括二氧化硫、焦亚硫酸钾、焦亚硫酸钠、亚硫酸钠、亚硫酸氢钠、低亚硫酸钠)仅允许“经表面处理的鲜水果”有限残留(不大于0.05g/kg)。
来源:定西市场监管
编辑:何亚鹏
审核:杜 伟
审签:王文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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