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上班时间被同事一椅子抡过来打成骨折,报警5个月没动静?湖南郴州,疼痛门诊医师与护士因工作摩擦动手,医师鼻部被椅子砸成上颌骨额突骨折,当即报警并住院手术,近5个月里医院调查3次、协调12轮,派出所调解4回,全因赔偿谈不拢卡住,9月3日院方公开回应:将根据双方过错严肃追责,民事纠纷建议走调解或法院。

(案例来源:大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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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6日上午,嘉禾县人民医院疼痛科门诊准时开诊,这个科室2019年10月挂牌,配有疼痛中医联合病房、微创治疗室、针灸理疗室,人员包括2名副主任医师、3名主治、4名住院医和1名专科护士。

唐某是当天坐诊医师,欧某是同区域护士,两人当天因什么具体事吵起来,官方通报只写工作中产生矛盾,唐某在问政湖南自称上班期间被殴打,院方定性为肢体冲突——这两种说法之间,隔着一个“谁先动手”的关键缺口。

冲突发生在诊区,当时有患者在排队,监控是否完整覆盖未知,公开信息只提到唐某鼻部被椅子碰伤。

椅子是谁拿起来的、是主动砸过去还是挡的时候撞上的、唐某有没有反击,院方三次调查的详细结论没有对外公布,只笼统说“双方均有过错”。

客观结果很清楚:唐某当场流血,拨打110,珠泉镇派出所出警按治安案件受理,CT检查显示上颌骨额突骨折,随后住院手术,出院诊断就是这个。

4月中旬,医院启动首轮内部调查。医务科、护理部、院办找同诊区护士、导诊员、候诊患者分别谈话,基本还原出“先争吵后动手”的过程,但“谁先开口骂人、谁先抓起椅子”双方各执一词。

唐某住院期间工资照发,院方没有马上处分,这是不少公立医院处理内部冲突的惯例:等公安那边伤情鉴定出来再说。

4月下旬唐某出院,医嘱休养一个月,上颌骨额突骨折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通常够得上轻伤二级,如果伴有明显移位或鼻窦损伤还可能升级;但正式司法鉴定有没有做、结论什么时候出,公开渠道没有透露。

派出所第一次调解在这段时间进行,唐某按医疗费加误工加精神损失报了一个数,欧某说自己也被骂了、不是单方面打人,只愿意承担部分医药费,谈崩。

5月,医院组织第一次协调会,院方试着各打五十大板加排班错开的方案,提议欧某暂时调到供应室,唐某回原岗但两人班次岔开。唐某不接受“受害人为啥要调岗”,欧某也不接受“互殴为啥只动我一个”。

6月派出所第二、三次调解继续失败,核心还是赔偿金额对不上:唐某按工伤或交通事故标准算出几万块,欧某只认发票上的数字。

医院第二、三轮调查把排班表、门诊日志、工作群聊天记录全调出来,发现矛盾不是4月6日突然爆发的,之前三个月两人就因为理疗器械谁清点、微创室叫号顺序在群里争执过几次,组长没有调解,矛盾越攒越深。

7月事情还在内部转,8月30日唐某在问政湖南发帖,说4月6日上班被殴打致骨折手术,报警快5个月单位和派出所都没有处理打人者。

9月3日院方正式回应:已组织过3次调查、12次协调、派出所4次调解,民事赔偿分歧太大没谈拢,建议走人民调解或法院起诉,医院会根据双方过错按内部制度严肃追责。

从法律角度怎么看?

第一,工作场所打架不是单位内部私事。

上颌骨额突骨折如果正式鉴定达到轻伤二级以上,欧某就逃不掉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或者至少治安处罚。

唐某如果被证实先开口骂人或者也有推搡动作,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属于同事纠纷双方都有过错,可以认定情节较轻,但较轻不代表不用罚款或者拘留。

很多人觉得对方先骂我我就有理,但法律上的防卫时间窗只认不法侵害正在发生,椅子已经放下、冲突暂停你再追上去推,那是报复,不是防卫。

第二,医院内部追责和公安处理是两条平行的线,谁也不替谁。

院方说依据派出所及医院调查情况,按双方过错情节,这句话既留了等公安定性的余地,也留了就算公安认定互殴各打五十大板,医院照样按自己规定定责的空间。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写得清楚,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公示、把工作场所打架列为严重违纪的,解雇不用赔钱;如果制度只写到通报批评,那就只能待岗扣绩效。

嘉禾院方没有公开自己的制度原文,但严肃追责四个字放在骨折加问政舆情的背景下,不太可能只是口头警告。

第三,民事赔偿谈不拢不代表可以一直拖下去。

派出所调解失败不是终点,唐某可以去医调委申请人民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嘉禾县法院起诉人身损害赔偿,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如果鉴定出伤残再加残疾赔偿金。

法院判的时候会按过错比例分摊,欧某拿椅子砸人是主要责任,一般扛70%到90%;唐某如果先骂人也要承担次要责任;欧某如果能证明自己也被抓伤了,可以反诉或者抵销。

5个月没结果,是因为双方把认错和赔钱捆在一起谈;拆开来走,刑事归刑事、民事归民事、纪律归纪律,反而更快。

白大褂底下都是普通人!叫号顺序、器械清点、微创造次,这些鸡毛蒜皮的事日积月累确实会炸,但炸到骨折的程度,就不是科室内部开会能解决的了。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