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就得赔!陕西西安,男子在家给女儿庆生,酒桌上和妻子拌嘴出门,一头撞开18层电梯门坠入电梯井,经抢救无效死亡,家属转头将物业和电梯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55万余元,一审判决物业赔偿14.9万、电梯公司无责,家属不服上诉,二审这么判!
(案例来源:包头新闻网,人物为化名)
2025年3月30日是个周日,童某特意把几位好友叫到西安某小区自己家里,给小女儿过生日。客厅里气球挂着,蛋糕摆在茶几上,孩子穿新衣服跑来跑去,大人边吃边喝。
童某平时爱热闹,这天喝得不算少,啤酒加白酒轮着来,脸红得早,晚饭吃到晚上9点多,孩子吹了蜡烛、切了蛋糕,几个朋友还在客厅唠嗑。
童某和妻子杨某因为一件琐事,有说法是孩子拍照没叫爸,也有说法是童某嫌妻子待客不周,在厨房门口低声吵起来,杨某嗓门一高,童某把筷子一放,闷头往门口走。
朋友还打圆场:哥你干啥去,坐这儿再喝两口。童某没回头,门“咣”一声关上,大家以为他下楼透透气、买包烟就回来。
童某住18层,出单元门得等电梯或者走楼梯,但他没去楼梯间,也没按电梯按钮乖乖等,而是站在18层电梯口,情绪上头。
涉事楼栋有两部电梯,靠里那部年头久了,层门金属漆都泛黄,电梯公司每季度维保,最后一次维保在2025年2月底,特种设备检测部门年检也发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纸面上没毛病。
22点05分,14层有个女邻居进电梯,门正常关,往下走,22点06分12秒,电梯到12层突然停了,轿厢猛地一震,监控里能看见轿厢晃了一下,像被什么东西从上面顶了一下。
其实这时候,18层那道左侧层门已经被童某用身体撞脱了锁扣,门扇往外垮,电梯系统检测到层门开锁异常,自动急停。
朋友赵某后来在派出所说得很直白:喝了一会儿后童某就和他媳妇因为琐事拌嘴,童某从家里面出去,当时我们都以为他下楼了,随后我就听到咚咚的响声,我就赶快从童某家中出去,看到童某用身体撞了一下电梯门,我过去的时候发现他从电梯口掉下去了。
“咚咚”两声,就是身体砸层门、层门锁舌断裂的声音。赵某冲过去,电梯口黑洞洞的,18层往上没有井道壁了,人直接坠到下面,砸在运行中的轿厢顶上,再滑落。
赵某腿都软了,边喊“快打电话”边往屋里跑,杨某和另两个朋友冲出来,一看电梯口空了半扇门,全懵了。
22点零几分,物业值班室电话响了,赵某打的前台,紧接着119、120也拨了,消防到得不算慢,可电梯井深、轿厢卡在12层附近,救援得先锁梯、松钢丝绳、搭救援平台。
等把童某弄出来,人已经重度昏迷,呼吸微弱。120拉去抢救,医疗费单据后来显示147元,不是花得少,是人在ICU还没来得及产生大额费用,3月31日就因“高空坠落致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了。
死亡医学证明一开,生日变丧事,杨某和童某父母、孩子这边接受不了:人是在小区18层电梯口没的,电梯老、门一撞就开,物业平时不贴禁止倚靠、不换老设备,难道没责任?电梯公司每月维保,门这么不经撞,难道维保造假?
家属先找物业谈,物业调出维保记录、年检标志,态度很硬:电梯没故障,是人喝多了撞门,自杀式自残,跟我们没关系。
谈崩后,家属把小区物业公司、电梯管理单位一起告上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55万余元。
一审法院查了三样东西:监控、维保台账、事故成因。
监控显示,3月30日22:05电梯还正常运行,22:06:12到12层急停,轿厢震晃,时间和赵某“听到咚咚声”完全对得上。也就是说,不是电梯先出故障把人夹下去,而是上面层门先被撞开,导致门锁回路断开,电梯自我保护停梯。
维保台账也齐全,电梯公司按半月保、月保、季保走流程,润滑、紧固、门锁间隙、层门滑块都填了记录,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年检合格。法院据此认定:电梯本身没故障,维保单位尽到义务,不背锅。
那物业有没有错?有!案涉电梯安装年限久,物业自己在庭上承认设备老化;18层这种高层电梯层门外侧,按行业惯例该贴禁止撞击、禁止倚靠、儿童勿近之类警示,可现场没贴。老设备+无警示+高层住户醉酒易失控的场景,物业没做风险提示、没推动更新改造,属于安全保障义务里的“软漏洞”。
但童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饮酒后应知自身平衡和判断力下降,仍主动用身体撞击电梯层门,是直接、主要因果力。电梯不是自己吃人,是他把门撞开自己跳进去的。
因此,童某自身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物业次要瑕疵,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酌定物业承担10%,经核算,损失共计1498209元,判决物业赔10%约14.9万,电梯公司不赔。
家属不服上诉,理由就两条:第一,10%太少,物业对老旧电梯不更新、不警示,和死亡有因果关系,起码三成起步;第二,155万索赔里精神损害抚慰金该支持,一审压得太低。
二审审理认为:童某饮酒后失控撞击电梯门,致门体脱落坠井,自身危险行为是直接、主要原因,属于重大过错;物业虽维保记录完整,但存在管理瑕疵。
那为啥还是10%?法院看的是“原因力大小”:如果电梯门符合标准、锁扣没坏,正常人撞一下门不会开;可童某是发狠用全身撞,老门经不住是正常的物理结果。
换句话说,门老归老,不是杀人工具;人不撞,门不会开;人撞了,老门成了“被利用的薄弱点”。管理瑕疵只是背景因,自身莽撞是触发因。
据此,二审认为一审的10%没偏离过错相抵原则,也没违背公平原则。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因童某自身重大过错导致损害,家属主张高额精神赔偿缺乏支撑,一审处理无明显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上怎么看?
第一,成年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饮酒不豁免民事责任,反而会加重注意义务缺失的认定。你喝晕了撞门、爬窗、翻护栏、跳站台,法院不会因“喝多了不懂事”就把主要责任推给管理方。
童某若清醒状态撞门,是故意;醉酒状态撞门,是放任危险,民法上都算“重大过错”。
很多人以为“我在小区里出事,小区就得赔”,错。公共区域不是保险箱,管理方只赔“该管没管”的那部分。
第二,物业的责是“安全保障义务”,不是“结果保证义务”。
电梯年检合格、维保记录完整,说明设备侧没问题;可层门无警示、老梯不推动更换、巡查台账里没见风险告知,就是管理侧的小窟窿。
法院用10%告诉物业:别以为“有维保单”就万事大吉,老旧设备要贴标、要提示、要跟业委会报改造方案,不然真出事,瑕疵变赔偿。
也告诉业主:别把物业当“无限兜底神”,自己作出来的险,自己扛大头。
第三,电梯公司为什么全身而退?
维保单位和“管理人”不是一回事。维保方按合同做周期保养、留记录、检项目,尽到专业义务即可;只要没漏保、没造假、没违反安全技术规范,事故因外力破坏层门而非部件失效,就很难让维保单位背刑责或民责。
家属告电梯公司,本质是把“设备老”等同于“维保坏”,法院不认这种等价替换。
所以这案子别只看“14.9万太少”。它把三层关系理清楚了:喝酒的人别把命交给酒精,物业别把老设备交给运气,维保公司别把合规写成摆设。
童某女儿生日那天的蛋糕还没吃完,人就从18层掉进井道,比赔偿更重要的,是大人别在酒精里把孩子的安全感撞碎。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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