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3日晚,山西省临汾市蒲县薛关镇某村东口,国道520线上。

一对五旬夫妻——57岁的张某某和53岁的郭某某——推着一辆人力车,车上装着袋装柏籽,从公路南侧横穿到北侧。他们走的地方,没有人行横道,也没有斑马线。

22时24分,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520线驶来,撞上了他们。

郭某某当场死亡。张某某被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

开车的人叫杜某某,是薛关镇政府的一名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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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不开灯、超速”——三个关键词,一份认定书

8月22日,蒲县公安局交管部门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份认定书里的数据,是整件事最冰冷的部分。

血液酒精含量:147.01mg/100ml。法律标准是80mg/100ml,他接近这个数字的两倍。

事发路段限速:40km/h。杜某某车辆的行驶速度,约为52.38km/h

夜间视线不良的情况下,未开启车灯。

三项叠加——醉驾、未开灯、超速。

事故认定书在“形成原因分析”中,把杜某某的行为定性为“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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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死者也被认定了“次责”

同一份认定书里,张某某和郭某某被认定承担次要责任

依据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认定书写道:张某某、郭某某“夜间往返公路南北两侧(该路段无人行横道、斑马线),推人力车运送袋装柏籽通过道路未尽到观察义务,同为引发事故之原因”。

翻译成家属能听懂的版本:你们的父母横穿公路时,没有好好观察路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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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的质问:怎么“确认安全”?

死者儿子张先生对这份认定书的态度,浓缩在一句话里:

“明明是对方醉驾且不开灯又超速行驶,为何要让我父母来承担所谓‘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的次要责任?”

张先生的逻辑很直接:父母夜间在正常通过道路时,很难及时发现一辆醉驾、不开车灯、又超速行驶的车辆。

这不是情绪化的反驳。事发路段限速40,肇事车辆实际速度52.38。更关键的是——车灯没开。在夜间视线一般的国道上,一个行人要“确认安全”,前提是能看见来车。一辆没有开车灯、以超过限速30%速度逼近的车辆,留给行人的反应时间有多少?

有媒体引述专业实测数据指出,在这种特定场景下,行人发现来车的有效距离不足7米,对应反应时间不到0.5秒——完全不具备完成观察、判断、避让的物理条件。

一个年过五旬的人,推着一辆装了袋装柏籽的人力车,面对一辆没有灯光、超速行驶的醉驾车。认定书要求他在横穿前“确认安全”。

张先生已经向临汾市公安局交管部门提交了书面复核申请。截至9月11日,尚未收到复核结果。

镇政府回应:已刑拘,正在协调赔偿

9月11日,新黄河记者从薛关镇政府办公室了解到,杜某某系该镇政府一名普通干部,事发后已被刑事拘留。目前镇政府已组成协调小组,正在帮助双方沟通协调后续民事赔偿事宜。

律师怎么看?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指出,本案中肇事司机存在醉驾、夜间行车未开灯、超速行驶三项违法行为,是引发两人死亡事故的决定性原因。

他同时提出了一个关键论点:在夜间视线不良、车辆无照明的通行条件下,行人观察避险能力本就受限,不能对年迈行人苛以过高、脱离现场实际的安全注意义务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适当减轻”——四个字,对应的就是认定书里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