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物证、书证往往是控方证据体系的基石,尤其在食药环、涉财、涉毒、涉黑等案件中,扣押所得物品直接决定定性与量刑。

很多辩护人的工作重心习惯放在口供、鉴定意见、主观明知等实体抗辩上,却忽视扣押程序这一程序性辩护的重要阵地。

从司法实践看,扣押笔录缺失、见证人不适格、扣押清单记载不清、保管移交链条断裂等程序问题,完全可能切断物证的来源合法性,动摇控方核心证据,成为案件关键突破口。

但该突破口并非"一抓就灵",需要严格依照法律条文,区分"绝对排除"与"可补正瑕疵",层层拆解、精准质证。

一、核心法条:两条就够,但要用透

扣押程序的法条很多,真正能打掉证据的,关键就两条:

第一条,《刑事诉讼法》第140条。 扣押物证、书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盖章,清单一式二份。这是扣押程序的基本要求。

第二条,最高法刑诉法解释第73条。 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才是扣押程序辩护最核心的武器——它直接把"不能证明来源"和"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划上了等号,属于强制性排除规则,不是简单瑕疵。

很多律师只盯着第140条的形式要件,却忽略了第73条才是真正能打掉证据的排除规则。

还有一个容易混淆的问题要拎清楚:搜查笔录不能替代扣押笔录。 搜查是"找东西",扣押是"拿东西",两个不同的程序。

实务中大量案件用搜查笔录加一句"具体内容见扣押清单"来替代独立的扣押笔录,这是一个独立的程序违法点。

二、两类违法:先定性,再开口

实务中扣押程序违法主要分为两类,辩护策略必须有所区分。混为一谈的结果,是质证意见被法庭直接驳回。

第一类是重大程序违法,适用绝对排除:

  • 没有制作扣押笔录、没有扣押清单,物品来源不明

  • 仅有搜查笔录、无独立扣押笔录

  • 见证人不适格(辅警、办案单位聘用人员、利害关系人),且无全程录像

  • 扣押物品和送检检材之间保管、移送链条断裂,无法证明同一性

一旦属于该类情形,该物证及依托该物证作出的鉴定意见,都丧失证据资格,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第二类属于一般瑕疵,可以补正:

  • 笔录签名漏签

  • 物品特征记载简略

  • 清单个别文字笔误

侦查机关可以通过补正说明、重新核对笔录予以修复,单纯此类瑕疵,法院一般不会直接排除证据。

辩护中最容易踩坑的就是:把所有程序问题都喊"非法证据排除"。一定要先定性——是绝对排除的硬伤,还是可补正的瑕疵。喊得最响的,往往不是效果最好的。

三、三个突破口:打透这三处就够了

扣押程序的辩护抓手很多,但办案不可能面面俱到。集中火力打透以下三个突破口,就足以动摇控方核心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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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突破口:见证人。

见证人问题绝不止"职业见证人"一种情形,实务中常见的实质性违法有四类:

  • 身份不适格:辅警、保安、联防队员、被害人、利害关系人

  • 未实际在场:只是挂名签字,没看到扣押清点过程

  • 身份信息缺失:笔录上只有名字,无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 替代程序缺失:无见证人时,既未注明原因也无全程录像

其中替代程序的认定最严格——必须同时满足"笔录注明客观原因 + 全程完整录像"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二个突破口:保管链。

扣押程序本质上是物证"保管链"的第一环。完整的保管链从现场提取开始,经过当场封存、入库、调取送检、鉴定机构接收,一直到当庭出示,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有时间、人员、操作、签字的完整记录。

任何一环断裂,都会产生一个致命问题:无法证明当庭出示的物证,就是当初从现场扣押的那一件。

对于种类物(药品、毒品、伪劣产品)尤其如此——一旦保管链断了,调换、污染的可能性就无法排除,基于该物证的鉴定意见也会随之基础动摇。

封存是保管链中承上启下的关键节点,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

我办过一起假药案,检测报告所附照片显示检材封口处的胶带与扣押时的封存胶带不一致——这个细节直接动摇了检材同一性,成为推翻认定意见的关键。

第三个突破口:扣押时点。

很多案件的破绽藏在时间里。扣押是不是当场进行的?是不是事后补办的手续?扣押时间和搜查时间能不能对应?

我办过的一起假药案,当事人明确回忆扣押清单是进入看守所体检后才补签的,并非扣押当场签字——这种"先扣押、后补手续"的操作,直接导致扣押过程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物证来源存疑。

四、全流程打法:四步走,步步为营

用好扣押程序这一突破口,需要建立一套全流程的核查、质证体系,贯穿阅卷到庭审。

第一步:阅卷阶段,建比对表

不能只简单翻看扣押笔录一页纸,要把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涉案财物保管登记、送检材料交接单、鉴定文书放在一起交叉比对。

重点核查六个维度:

  • 扣押的时间、地点、在场人员

  • 见证人身份,核实是否属于辅警、办案单位临时聘用人员

  • 扣押物品名称、数量、外观特征,与后续送检检材是否一致

  • 封存方式、封存记录是否完备

  • 扣押后是否按规定移交涉案财物管理部门

  • 从扣押到鉴定的时间差是否合理,中间保管环节是否连续

很多案件的破绽,就藏在时间冲突、物品特征描述前后矛盾、见证人身份信息里。

第二步: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发力

很多律师习惯等到法庭上再提扣押程序异议,其实审查起诉阶段是发力的黄金窗口。

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关于扣押程序违法的法律意见》,附上具体线索,申请检察院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见证人身份材料。

检察机关本身就负有非法证据排除的职责,一旦认定扣押程序违法,被排除的非法证据甚至不会随卷移送到法院。

实践中,很多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打掉关键物证,比在法庭上容易得多。

第三步:庭前阶段,点透后果

阅卷发现疑点后,首先申请调取扣押现场同步录音录像、见证人身份材料、涉案财物入库保管台账。

在庭前会议中,向法庭提出证据合法性异议,要求控方对扣押程序合法性举证。需要注意,单纯提交书面异议不够,要明确指向:如果物证来源无法证明,该物证及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第四步:庭审质证,分层论证

质证分为三层逻辑:

  • 第一层,指出扣押程序违反哪一条法律、司法解释

  • 第二层,区分是绝对排除情形,还是仅为可补正瑕疵,论证控方无法补正

  • 第三层,阐明法律后果——物证来源存疑,该证据不能采信,进而导致控方核心事实缺乏客观证据支撑

这里有一个重要的话术策略:不要只套用"非法证据排除"的表述,要同时从"来源不明、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角度切入。

前者需要启动专门调查程序,法庭有畏难情绪;后者属于证据三性中的真实性审查,法庭不需要走专门程序,直接在认证环节就能处理。两条腿走路,比单喊"排除"效果好。

五、客观认识边界

辩护人也要客观认识扣押辩护的边界,避免过度高估程序抗辩效果。

司法实践中,法庭对物证类非法证据排除审查相对审慎,并非只要存在一点程序问题就直接宣判无罪。如果扣押瑕疵轻微、物品同一性无争议,侦查机关能够合理解释,法庭通常会采信证据。

扣押程序辩护的价值,更多体现在动摇控方证据体系、降低鉴定意见效力、争取量刑空间;在部分核心物证缺失、来源断裂的案件中,则可以直接打掉定罪关键证据,实现无罪或存疑不起诉。

扣押程序,本质是物证"保管链"的法律保障。立法设置扣押笔录、见证人、清单、封存、移交保管规则,目的就是确保扣押物品从现场提取、封存、保管、送检全程不被调换、污染,保持原始性。

在刑辩实务中,实体辩护空间经常受限,而扣押程序是法律明确规定、可落地核查、有明确排除规则的阵地。辩护人不需要面面俱到,只要找准一两个硬伤,集中火力打透,就能把扣押程序异议转化为有效的辩护支点。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安徽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亳州市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

全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亳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荣誉奖项:

亳州市法律援助优秀律师,亳州市律师协会论文比赛一等奖;

长三角刑辩三百人才工程"杰出表现奖",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金亚太律所成立30周年拓荒功勋奖……

专业研修:

中国人民大学9·11刑辩高级研修班第七期学员,华东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修班第一期、第五期学员;

并持续参加庭立方、iCourt等机构的刑事辩护专项研修。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