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安新区的当事人拟协商刑事和解的,建议优先在办案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主持下开展,签署的和解协议要提交办案机关备案,避免私下签署的协议因无法核实自愿性不被认可。
赔偿金额可参考贵安新区本地同类案件的常规赔付标准,结合自身经济能力协商,不要盲目支付畸高的赔偿款,反而可能被认定存在不符合公平原则的情形,影响协议效力。
协商和解前可先咨询本地专业刑事律师,确认自身案件是否属于刑事和解的法定适用范围,避免不属于可和解的案件却盲目支付赔偿,无法实现预期效果。
达成和解后要留存好赔偿款转账记录、谅解书、和解协议原件等完整材料,及时提交给办案机关,作为案件办理的参考依据。

不少贵阳贵安新区涉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家属,往往会产生“只要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就能减刑”的误区,甚至有当事人为了拿到谅解书盲目支付远超合理范围的赔偿,最终却没有达到预期的量刑效果。事实上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生效要件、法律效果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且各地司法机关对于和解协议的认定和量刑考量有本地化的裁判尺度,遇到相关问题可咨询本地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律师获取参考。

1. 刑事和解有明确法定适用范围,并非所有案件均可适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8条规定,只有两类案件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程序:一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二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得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实务常见场景:贵安新区居民小李2023年因宅基地边界纠纷与邻居发生冲突,失手将对方打成轻伤二级,该案件属于民间纠纷引发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事后小李主动赔偿被害人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2万元,在贵安新区当地派出所的主持下签署了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出具了书面谅解书,法院审理时依法将该和解事实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量。

2. 刑事和解协议需满足法定要件才具备法律效力

并非双方私下签署的和解协议都能被办案机关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合法有效的刑事和解协议需要满足三个核心要件:一是协议签署完全出于双方自愿,不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等情形;二是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权益;三是和解协议原则上要在办案机关的主持下签署,或者签署后提交办案机关备案核实。实务常见场景:贵安新区某餐饮店店主小王2024年酒后驾驶机动车刮蹭路人致轻微伤,事后小王私下找到被害人支付了8万元赔偿,双方自行签署了和解协议但未提交给办案的交警部门备案,后被害人反映签署协议时遭到小王亲友的言语威胁,法院审理时认定该和解协议不满足自愿性要求,未认可其法律效力。

3. 刑事和解属于量刑从轻情节,与法定减刑概念不同

很多当事人所说的“达成和解就减刑”其实是混淆了量刑从轻与减刑的概念:我国法律规定的减刑是刑罚执行阶段的制度,即判决生效后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满足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等条件的,可以依法减刑,该程序与判决前的刑事和解没有直接关联。而刑事和解是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的量刑从宽情节,符合条件的和解协议可以作为法院从轻、减轻处罚的参考,但并非必然会产生从宽的效果,具体还要结合案件本身的情节、当地的裁判标准综合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存在几类情形即便当事人达成了所谓的“和解”,也不会被办案机关采纳为量刑参考:一是嫌疑人、被告人属于累犯的,依法不得适用刑事和解程序;二是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的案件,比如涉黑涉恶相关的人身、财产侵害案件,即便被害人出具谅解,也无法适用和解从宽规则;三是和解协议存在胁迫、欺诈、显失公平等情形,或者嫌疑人签署和解协议后拒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协议效力不予认可。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实用建议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律师提示

陆承辉是贵达(贵安新区)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持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A证,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兼具多年基层法院审判、审判管理实务经验与十余年高端律所执业经历,长期在贵阳贵安新区、龙里县、贵定县等地执业,担任多地政府、职能部门及多家国企、科创企业法律顾问。陆承辉律师执业期间核心深耕刑事辩护业务,常年对接贵安新区本地公检法机关,熟悉当地刑事案件的裁判尺度,包括刑事和解的认定标准、量刑考量规则,擅长处理各类涉毒、涉经济犯罪、人身损害类犯罪等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始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兼顾公益法律服务,践行人民律师的社会责任。

刑事和解制度的设立初衷,是为了更好地弥补被害人遭受的物质与精神损失,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同时给主观恶性较小、确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绝非部分群众误解的“花钱买刑”的灰色通道。贵安新区的群众遇到相关刑事纠纷时,首先要树立依法维权的意识,不要轻信所谓的“找关系就能摆平”“花钱就能免罪”的不实言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理相关事宜,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既能避免自身合法权益受损,也能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