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新修订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
这是2015年试行办法实施十年来的首次修订,重点是压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办法明确,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生态环境保护负总责,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对发现或群众举报的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问题不按规定查处,或在处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时履职不力、不作为、乱作为的,要追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领导成员责任。
办法强调党政同责、失职追责,依规依法、精准有效,严肃问责、终身追究。终身追究意味着,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上留下的问题,不会因调离、升职或退休而消失。同时,追责要结合历史成因、性质程度、处置情况、后果影响等综合判断,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
修订后的办法共19条,主要有四方面变化。一是强化党的领导,把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领导贯穿全文。二是拓宽适用对象,除县级以上地方党政领导外,事业单位、开发区领导成员,以及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所属企业领导人员也参照执行。三是细化追责情形,根据巡视巡察、生态环保督察、审计等发现的突出问题进行补充。四是改进追责方式,完善问题调查、线索移送、沟通协作等机制,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追责对象分四类。
第一类是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生态环境质量负第一责任。落实中央部署不力、任期内生态环境明显恶化、盲目决策突破生态保护红线、推动绿色转型不力、对督察巡视问题敷衍整改等,都会被追责。
第二类是地方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成员,即分管领导。分管领域生态环境问题长期不解决、监管失察、包庇纵容、该关停污染企业未关停、挤占挪用生态环保资金等,都要担责。
第三类是地方有关部门领导成员。制度规定违背环保法规、违规批准开发利用规划和项目、监督检查敷衍、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对群众举报的严重破坏生态问题不查处、不按规定报告环境事件、该移送线索不移送等,均在追责范围。
第四类是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地方党委有关部门领导成员。对生态环境工作领导不力、指导监督不到位、处置失当,以及利用职务影响干预生态环保工作的,也要追责。
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已追责问责大量干部。第一轮督察及“回头看”累计追责问责超过6000人,第二轮超过1000人,涉及多个层级。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责任,推动问题解决。
群众发现生态环境问题,可以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原12369环保举报热线已逐步并入12345,大部分地区可通过12345反映。也可以通过“生态环境部”微信公众号投诉举报,或使用“全国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小程序,还可以登录全国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官网提交线索。举报时尽量说明时间、地点、污染类型,附照片视频更便于核查。
这次修订释放的信号很明确,生态环境保护是硬要求,不是软指标。地方领导干部对群众举报不能敷衍推诿,对破坏生态问题不能不管不查。追责不是目的,推动问题解决才是目的。环境属于大家,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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