熙宁元年(1068)正月的登州,天还没亮透。
城外一处田舍里传出声音。韦阿大从草席上爬起来,浑身是血,右手少了一根指头。他身上还有十几道刀口,深浅不一,都不致命。
报案的是韦家自己人。登州官府最初朝"强盗杀人"的方向查。田舍孤零零立在野地里,韦阿大是个光棍,家徒四壁,抢不出什么东西来,强盗的动机站不住。查下去,线索指向一个谁也没想到的人:他的未婚妻,阿云。
县尉派弓手把她带到案前,问她是不是她砍的。她答,是。没有动刑,没有反复推问,她从头到尾认了下来,连刀砍在哪几处都说得出。
丧服没脱,婚事就定了
阿云十三岁。父亲不在,母亲刚死不久,丧服还没脱,家里能替她做主的是叔父。
叔父没有照顾这个侄女的打算。他收了几石米的聘礼,把她许给了同村的韦阿大。韦阿大家里穷,人也长得丑。
按《宋刑统·户婚律》,"诸居父母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各离之",丧服未除就定亲,本身就犯法。可这门亲事还是定了,纳采的礼也过了。
阿云不愿。她没处跑,也没人替她出面退亲。那几天她做了一件谁都没料到的事:等韦阿大夜里独自睡在田舍,她带着刀去了。砍了十几下,气力不足,只断了他一根手指。
这个细节后来一直躺在卷宗里,谁都没有多做解释。一个十三岁的女孩砍了十几刀没能杀死一个成年男人,也许说明她力气小,也许说明她砍到一半就没了主意。这一点,史书没有写,也无法确证。
"按问欲举"四个字
真正让这个案子脱出常规的,是阿云招供的方式。
《宋史·刑法志》记此事只用了几十个字:
初,登州奏有妇阿云,母服中聘于韦,恶韦丑陋,谋杀不死。按问欲举,自首。
"按问欲举"是宋代司法里的一个专门说法。官吏审问时,罪行尚未被完全查明,被问的人主动招了,可以按自首论。阿云的案子卡在这里:官府确实是在查案过程中问她的,她也确实一问就认。这算不算自首?
登州知州许遵认为算。而且他往前又推了一步:阿云与韦阿大是违律为婚,婚约自始无效,两人只能按"凡人"论处。那么适用《宋刑统·贼盗律》"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再加上自首减等,判流刑即可。
他的依据是案发前朝廷颁下的敕令:谋杀人已伤,按问欲举而自首的,可以减等。
许遵把案卷报上去时,大约没想过这几十个字会走出多远。
"谋"和"杀"能不能拆开
案卷进京,先到审刑院、大理寺。
两处的意见一致,而且和许遵针锋相对:居丧定婚确实违律,这一点认;但阿云持刀伤人也是事实,按"谋杀已伤"论,绞。
分歧落在一个字上。许遵读《宋刑统·名例律》"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把"谋"看成犯罪的起因,"伤"看成造成的结果,自首免的是"所因之谋",剩下的按伤害结果量刑。审刑院、大理寺和刑部咬住同一部律典的另外半句不放:"于人损伤,不在自首之例。"
同一部律典,两种读法,两条人命。
刑部的态度比大理寺更硬。不但驳回许遵,还奏请把他交部议处。神宗没有照办。他换了个办法:既然律、敕冲突,就先用特赦把阿云的死刑免掉,在形式上保住那道新敕的效力。
许遵随后升任大理寺卿。他上了第二道奏疏,把话说得很重:
刑部定议非直,阿云合免所因之罪。今弃敕不用,但引断例,一切按而杀之,塞其自首之路,殆非罪疑惟轻之义。
到这一步,案子已经不在登州了。
还有一个人始终没有出声。从头到尾,韦阿大没有留下一句供词,也没有留下诉状。现存史料里,他只剩下一处伤:断掉的那根手指。一个被砍了十几刀的人,在这场吵了十几年的争论里是缺席的。他后来怎样,他有没有去登州衙门口等过消息,没有人记。
皇帝把它交给了两个人
神宗下诏,让翰林学士司马光和王安石共议。
两个人的答案正好相反。《宋史·刑法志》只留下一句:
诏司马光、王安石议。光以为不可,安石主遵,御史中丞滕甫、侍御史钱觊皆言遵所争戾法意,自是廷论纷然。
司马光在《议谋杀已伤案问欲举而自首状》里的主张很明确:谋与杀是一件事,不能拆成两截。如果谋杀致伤的人都能靠一句招供免掉"所因之谋",律典的分量就散了。
王安石的答案相反。他站在许遵一边,也抓住了"罪疑惟轻"四个字:法律适用存疑时,应当作有利于当事人的解释。
神宗采纳了王安石的意见。御史台反弹,滕甫、钱觊上章要求重议。神宗又找翰林学士吕公著、韩维和知制诰钱公辅三人再议,三人复议的结果仍与王安石同。神宗再肯定了一次。
熙宁元年七月,诏书下来: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而自首的,从谋杀罪减二等论处。
阿云贷命,编管。
编管不是坐牢。人被编入流放地的户籍,由地方管束,不能随意离开,日子还得自己过。这道诏书免了她的绞刑,也把她从登州挪到了千里之外。对一个十三岁就被叔父用几石米定了亲的乡下女子来说,往后会落在哪里,诏书上不会写。
一个县里的案子,为什么会被抄成两个字
诏书下来,案子并没有结束。
从熙宁元年到元丰八年(1085),大宋朝堂围绕自首制度反复争论,前后十几年。卷入的人越来越多:刑部、大理寺、审刑院的官员,御史台,两制词臣,最后是皇帝。到元祐元年(1086)司马光当政,还要把这条改回来,主张谋杀已伤而自首的,不再减等。
明代丘濬在《大学衍义补》里回顾此案,说它既经大理、审刑、刑部,又经翰林、中书、枢密名臣,"议论纷纭,迄无定说,推原所自,皆是争律敕之文"。清代沈家本、近代徐道邻也都认为,纯从律条看,这案子并不难断,真正的火在别处:律与敕谁大,是新党与旧党手里的东西。
不过,这个"党争说"也不该用得太过。司马光自己在奏状里说过一句近乎轻慢的话:阿云之狱,"中材之吏皆能立断",争的不过是"文法俗吏"之事。他说这话,是为了贬低对手;但他也承认,这案子从司法上看并不复杂。反过来,王安石一方坚持的"罪疑惟轻",本身是《尚书》以来的老原则,谈不上临时发明。党争是背景,不是全部答案。
更值得注意的是史料本身的差别。《宋史·刑法志》记阿云案,前后不到两百字,把它压缩成"律敕之争"四个字。《续资治通鉴长编》里则保留了大量往复奏议,诏令、状文、台谏弹章一条条排开,能看到争论怎么一步步升温。《文献通考》和《宋史·许遵传》对许遵升任大理寺卿的时间、那道减等诏书颁发的年月,记载还有出入。同一个案子,进了不同的文本,长短、重点、时间都不一样。越靠近中央的记述,越只剩下"律"和"敕";那个十三岁的登州女子,反而最先从卷宗里消失。
后来
元祐元年,司马光当政,想要翻回这条法。那时阿云在哪里,史书没有下文。她是编管期满后回了登州,还是在流放地里过完了一生,无人记载。
《宋史·刑法志》留下的最后一句是"敕贷其死"。一个由几石米定下的婚事,一次十几刀没能砍死的深夜,最后落进三个字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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