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 裁判书字号:(2023)川01民终254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一审: 某超市分公司承担70%责任,向佟某支付211,064.2元;佟某自担30%责任;驳回佟某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改判: 撤销一审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佟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03,094.57元;某商场对上述赔偿义务在90,928.37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驳回佟某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已生效。
基本事实: 2015年5月28日,某商场与某超市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将负一楼出租给某超市经营。2021年2月24日,某超市与某物业公司签订《购物车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某物业公司承担某超市门店购物车管理服务工作,某物业公司员工因工作中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由某物业公司全额赔偿。2021年10月15日,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李某在某商场一楼回收某超市购物车后,未遵守某物业公司关于"应将收集的购物车用绳索绑定、采用管理人员在购物车前方的方式通过通往负一楼的公共坡道"的管理要求,导致购物车在坡道上段滑脱,顺坡道下滑经过坡道中下段的弯道后,将在坡道下段的佟某撞伤。佟某被诊断为脾破裂、双肾囊肿、左肾结石等。
涉案坡道长约60米、坡度大于40度,坡道中下段存在弯道,在坡道下方无法观察到上方情况。
【裁判要旨】
二审法院对责任主体和责任分配作出全面重构,核心裁判规则如下:
其一,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违规操作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应由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李某在执行某物业公司工作任务时违规操作,导致购物车滑脱撞伤佟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某物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为其工作人员的侵权行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其二,超市对坡道不具有危险控制能力,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案涉坡道超出某超市租赁商业用房的范围,某超市在经营活动中未实际控制、管理坡道。客观上无法采取措施防免危险,坡道带来的危险已超出某超市的危险控制范围,故某超市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
其三,商场作为坡道的实际控制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涉坡道长约60米、坡度大于40度,中下段存在弯道,坡道下方无法观察到上方情况,存在显而易见的安全隐患。某商场作为公共通道的管理人,实际控制坡道,能够采取设置防滑设施、减速设施等措施防免危险,且履行义务的成本合理,但其未采取措施,应当承担与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法院酌情确认某商场在某物业公司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对佟某的损害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其四,佟某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减轻侵权责任。 佟某遭受撞击时位于坡道下方,滑脱的购物车出现在其视野内时已距离较近、速度极快,难以规避。法院认定佟某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能认定其对损害存在过错。
【甘海滨律师案件解析】
本案是经营场所公用设施致害的典型案例,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标准进行了精细化的阐释,具有重要的实务参考价值。
其一,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应以“危险控制可能性”为核心。 法院明确指出,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造成损害的案件,在法律法规无具体规定时,应着重从对危险源的控制可能性考虑,结合对危险的合理预见、防免危险的成本等因素进行综合认定。某商场作为坡道的提供者和实际控制管理人,能够预见坡道使用可能带来的危险,且设置防滑、减速设施不存在技术障碍、成本合理,因此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某超市对坡道无控制能力,故不负有此义务。这一“危险控制”标准为界定安全保障义务主体提供了清晰的分析工具。
其二,安全保障义务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应区分“直接侵权”与“补充责任”。 本案中,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违规操作是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物业公司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商场的消极不作为(未设置防滑减速设施)是损害发生的条件性因素,其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在直接侵权人不能承担全部责任时,才在相应范围内补充赔偿。这一责任分配体现了对直接侵权与间接不作为侵权的区别对待。
其三,补充赔偿责任的比例确定考量因素。 法院酌情确定商场在30%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综合考量了商场对坡道的控制能力、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程度、防免措施的成本合理性等因素。这一比例既不过分加重商场负担,也充分保护了受害人权益。
其四,对经营场所管理者的合规启示。 本案为商场、超市、物业公司等经营场所管理者提供了重要指引:第一,明确各自的管理边界,租赁合同中应明确公共通道、公用设施的管理责任归属;第二,对可能造成危险的公用设施,应采取必要的防滑、减速、警示等安全措施;第三,将专业性工作外包的,应选择有资质、有培训能力的服务商,并通过合同明确安全责任;第四,在事故发生后,应积极协助受害人就医,保留现场证据和监控记录。
其五,对受害人的维权建议。 受害人因经营场所设施致害时,可将经营者、管理者、实际侵权人一并列为被告,由法院根据各方对危险的控制能力、过错程度确定责任。本案中,佟某将某超市、某超市分公司、某商场、某物业公司一并诉至法院,最终由法院厘清了各方责任,避免了多次诉讼的诉累。同时,受害人应注意保存医疗记录、鉴定报告、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以便在诉讼中充分证明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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