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本案被告人L某,曾于2024年因容留卖淫罪涉刑,当时便委托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陆小雪律师担任辩护人。时隔一年多,L 某再次卷入涉色情场所刑事案件,出于信任,其再度委托陆小雪律师作为本案一审阶段辩护律师。
案件侦査阶段,侦查机关认定L某涉嫌组织卖浮罪。组织卖淫罪法定量刑起点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旦该罪名成立,L某将面临五年起步的重刑处罚。本案中L某与F某某系同居关系,二人共同经营某保健服务会所。F 某某全盘掌控会所经营、财务、决策等全部核心事务;L某仅负责接待顾客、推介服务项目、安排技师提供服务。会所内设多档消费套餐,其中 598 元套餐包含手淫、口交类色情服务,2025年11月19日至2026年1月30日期间,该套餐共计发生34次服务,会所非法获利10164元。
2026年1月30日,公安机关将F某某、L某抓获归案,二人先行被处以行政拘留,后转为刑事拘留并执行逮捕。L某于 2025 年4月 29 日上一次刑罚执行完毕,距离本次案发不足一年,属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具备累犯从重处罚情节。
律师介入:两阶段精准发力
接受委托后,陆小雪律师第一时间开展会见,全面听取 L 某某的陈述,细致查阅全部卷宗材料,梳理案卷证据链条,对案件定性、地位作用、量刑情节开展深度研判。
(一)审查起诉阶段:罪名之辩——从“组织”降为“容留”
针对侦查阶段认定的组织卖淫罪名,陆律师重点审查在案证据,结合技师证言、经营流程、财务资料等证据发现:L 某某不参与会所经营决策,不掌控收款、结算,不管理控制技师,技师是否提供特殊服务由技师自主决定,L 某某也未参与会所利润分红,仅仅是基于同居关系临时到店从事接待等辅助劳务,不存在招募、管控技师的组织行为,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陆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积极向检察机关提交辩护意见,充分论证本案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应当变更为容留卖淫罪。经陆律师与检察官多轮深入沟通,检察机关全面采纳了辩护意见,将罪名由“组织卖淫罪”变更为“容留卖淫罪”。这一罪名变更意味着法定刑从五年以上降至五年以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巨大的量刑空间。后续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初步给出量刑建议。
(二)审判阶段:量刑之辩——在量刑建议之下再获减刑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陆小雪律师并未止步于罪名变更的成功。她深知,虽然罪名已从组织卖淫降为容留卖淫,但L某某同时面临累犯这一法定从重情节——L某某于2024年因容留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25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法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陆律师围绕量刑问题,从以下几个层面展开了系统辩护:
1.L 某某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所起作用极小,应当从轻、减轻处罚。L 某某没有经营决策权,不掌控财务,不管理技师,不参与利润分红,仅仅从事接待辅助劳务;参与犯罪时间较短,系基于同居情感依附被动参与,主观恶性较低,并非主动谋求犯罪收益,从犯情节应当充分予以评价。
2.虽构成累犯,但累犯从重幅度应当予以克制,不能抵消从犯从宽效果。L 某某属于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罪,构成累犯。但累犯从重的法理基础在于行为人较高的人身危险性与再犯可能性,本案 L 某某属于被动依附主犯参与犯罪,并非主动发起犯罪,人身危险性与主动再犯行为人存在区别;量刑应当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能简单以累犯从重直接抵消从犯从宽的法律效果。
3.被告人具备坦白、认罪认罚法定从宽情节,并且已经主动缴纳罚金,悔罪态度良好,依法应当从轻处罚。L 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主动缴纳罚金,真诚悔罪。
4.本案涉案服务行为在法律认定上存在争议,请求量刑时予以酌情考量。辩护人尊重当事人认罪认罚的意见,不做无罪辩护,但口交、手淫类色情服务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法律、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行政层面的批复主要适用于治安处罚,刑事司法实践存在认识分歧,请求法庭秉持刑法谦抑性,对社会危害性做审慎评价。
5.家庭特殊现实困境,请求法庭予以酌情考量。L 某某家中有六十余岁无收入、常年患病的母亲,还有领取微薄残疾补助的残疾弟弟,均依靠 L 某某经济扶持;羁押期间家庭依靠女儿网贷维持生活,希望法庭考量家庭现实处境,让其尽早回归社会承担家庭责任。
法院判决
判决书明确指出:“被告人L某某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L某某曾因容留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容留卖淫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名被告人F某某、L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被告人L某某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L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L某某的辩护人陆小雪提出的合理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对L某某再次减刑——判处L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从侦查阶段涉嫌组织卖淫罪(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到审查起诉阶段变更为容留卖淫罪,再到审判阶段从公诉机关建议的一年六个月减至一年四个月——两次减刑,一次罪名变更,陆小雪律师为L某某争取到了最大限度的从轻处罚。
案件办结之后,当事人家属向陆小雪律师送来锦旗致谢。一面锦旗,道出了当事人对律师专业能力的高度认可,也见证了一位刑事辩护律师在个案中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执着与坚守。
| 本文章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对法律问题结论的承诺或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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