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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营营律师:API接口调用可能构成侵权,无须机械比对源代码

合作期间获得接口权限,不等于合作终止后仍可继续使用;在源代码无法还原时,稳定、异常且同源的输出结果也能成为认定侵权的重要证据。

阅读提示:本案涉及一套中文作文智能批改系统。双方曾就软件合作进行磋商,权利人一度开放一个API接口,但拒绝交付核心引擎源代码。合作未果后,被诉系统仍可通过另一接口获得与权利软件高度相似的批改结果,甚至保留相同错误和异常。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被诉行为主要表现为未经许可调用服务器端软件、争议时期源代码又无法取得的情况下,不能机械地把源代码比对作为认定侵权的唯一途径;公证测试、接口记录、输出结果变化及当事人陈述能够形成完整证据链。同时,合作授权的范围、期限与主体必须明确,个人或关联方的同意不能当然替代软件著作权人的授权。

裁判要旨:

软件侵权判断应当结合具体技术实现和在案证据,不以取得并逐行比对双方源代码为绝对前提。被诉方曾接触权利软件,合作期间仅获有限接口许可,合作终止后仍通过未经授权的接口调用权利软件;被诉系统与权利软件在评分、评语、评价模块乃至错误和异常方面具有稳定同源性,且被诉方不能对结果差异、接口来源及修改机制作出合理解释的,法院可以据此认定其实施了复制、修改、信息网络传播等侵权行为。提供基础设施云服务器租赁服务的平台,在不控制用户数据并依法转通知的情况下,不当然构成帮助侵权。

案情简介:

1.北京理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主张其自2017年起持续研发“IN课堂”中文作文智能批改系统,形成包含大规模语料、评测规则和源代码的智能测评体系,并取得2018年至2021年间多个版本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2020年6月至11月,理某公司与京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团队洽谈合作。理某公司曾提供部分产品界面层面的源代码、技术文档并开放一个API接口,但拒绝交付核心分析引擎的全部源代码。合作最终未成,获许可接口于2021年2月关闭。

3.理某公司取证发现,京某公司推出的“妙笔超脑”作文智能测评系统仍能通过另一IP地址对应的接口获得批改结果。多次公证测试显示,两套系统在评分规律、批改文字、段评句评、评价点乃至系统错误和瑕疵方面高度一致。

4.京某公司辩称,其技术来自发起股东及相关人员,仅通过接口调用分析软件,从未接触、复制或修改理某公司的核心源代码;部分评语差异可以通过前端界面软件调整,无须修改服务器端程序。

5.一审法院认定京某公司未经许可调用并修改权利软件,侵害署名权、复制权、修改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及合理开支171070元;同时认定阿某公司仅提供云服务器租赁服务,不构成帮助侵权。

6.理某公司与京某公司分别提起上诉。202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1号民事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争议焦点:

一、软件登记证书、研发资料及相关主体陈述,能否证明权利软件著作权归理某公司所有?

二、合作磋商及曾经开放一个API接口,能否使京某公司取得对另一接口或合作终止后的持续使用权?

三、争议时期的被诉源代码无法取得时,能否依据接口调用、公证测试及输出结果认定软件同源和侵权?

四、京某公司的行为是否侵害修改权,赔偿数额及惩罚性赔偿应当如何确定?

法院裁判观点:

一、软件登记证书与研发过程证据能够形成权属初步证据,第三方权属抗辩须有相应反证。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理某公司提交了2018年至2021年间的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开发人员沟通记录、历史版本备份及相关合同,能够初步证明其对权利软件享有著作权。京某公司虽主张软件属于高校语言中心或其他主体,但未提交足以推翻登记及研发证据的反证。

二审法院还向相关高校调查核实,该高校明确表示未主张涉案软件权利,亦不存在京某公司所称的合作研发或资金投入。软件权属争议不能仅凭人员关系、项目名称或未经印证的陈述成立;主张登记权利人与真实权利人不一致的一方,应当就具体创作组织、任务分工、资金来源和权利约定承担举证责任。

二、合作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授权主体、接口范围和授权期限判断,不能由个人承诺无限扩张。

在案沟通记录显示,京某公司实际洽谈和使用的是理某公司的软件服务,理某公司多次明确核心技术归其所有。理某公司仅曾开放IP地址为139.196.16.6的接口,并未同意京某公司使用IP地址为47.93.123.68的另一接口,也未授权其在合作终止后继续调用权利软件。

京某公司主张另一接口经相关个人同意开放,但不能证明该个人有权代表理某公司处分软件著作权。股东、技术人员、关联公司或合作联系人所作承诺,不能当然等同于权利主体授权。软件合作应以书面文件明确许可对象、接口地址、调用量、期限、用途、转授权、合作终止后的停用及数据处置义务。

三、源代码比对并非软件侵权认定的唯一方法,可靠的接口与输出证据可以证明软件同源。

本案被诉行为的核心是通过API接口调用服务器端分析软件。理某公司无法取得争议时期的被诉源代码,京某公司亦未提交2021年4月以前可供核验的完整代码。在此技术场景下,如果仍把双方源代码逐行比对作为唯一证明方式,可能使控制服务器和历史版本的一方因证据灭失而获益。

多次公证测试显示,两套系统对相同作文给出的评分、标注、段评、句评和评价点高度对应,并出现相同错误、瑕疵及非随机异常;不同时间的结果变化又与特定接口的状态相互印证。结合合作接触、接口登录记录和京某公司的有关陈述,法院认定证据足以证明京某公司通过两个端口实际使用权利软件,无须再机械启动源代码鉴定。

四、输出内容在同源范围内发生结构性变化,而被诉方不能证明仅系前端调整的,可以推定服务器端代码被修改。

权利软件中的评语及其调用规则嵌入源代码,满足特定条件时才向界面反馈。前端通常负责交互和显示,可以调整字体、字号和呈现效果,但一般不会改变服务器返回的具体评价模块和语义内容。京某公司所称“仅通过界面修改显示结果”,与其公证材料所反映的评价模块整体变化并不相符。

京某公司未公证测试网站的搭建过程,也未证明网站实际连接了争议接口,更未说明如何仅通过前端实现成语评价、论证方式评价、社会热点评价等模块的增删变化。法院据此在高度盖然性标准下认定,接口对应服务器中的权利软件源代码已经被修改,构成对修改权的侵害。

五、许可价格和营业收入下降不能脱离侵权规模与因果关系直接计算赔偿,惩罚性赔偿还须达到情节严重。

法院综合合作背景、许可接口曾经合法开放、未经授权接口的登录期间、侵权持续时间、软件类型及市场价值等因素,维持40万元经济损失赔偿。权利人虽证明软件可按较高价格销售,但未证明京某公司的实际销售、销量和获利;专项审计数据主要由权利人单方提供,营业收入下降亦可能受疫情等多重因素影响,不能直接推导全部损失。

双方曾经合作磋商并存在一段合法调用期间,合作破裂后的继续使用和修改虽属侵权,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侵权达到惩罚性赔偿所要求的情节严重程度。至于阿某公司,其提供的是不接触、不控制用户具体数据的基础设施云服务器租赁服务,并在收到通知后进行转通知,法院认定其不构成帮助侵权。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驳回理某公司、京某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关于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及合理开支171070元的判决。

案例来源:

《北京理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等与阿某计算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最高法知民终1591号,裁判日期:2025年12月26日〕。

实战指南:

一、API合作协议应把“谁授权、授权哪个接口、何时终止”写到可以直接执行。

软件企业对外提供接口时,应在合同及后台权限中同步固定授权主体、IP地址、密钥、调用主体、用途、调用量、地域、期限和费用,并约定不得复制、反向工程、修改、绕行或调用其他端口。合作终止时,应立即停用密钥、关闭白名单、保全日志并书面确认代码、文档和数据的返还或删除。仅靠聊天记录或个人口头承诺,极易引发授权范围争议。

二、API型软件侵权取证应建立“接触—调用—输出—异常—变化”的连续证据链。

对服务器端软件无法直接取得源代码时,可选择具有识别力的测试样本,分别在权利系统、被诉系统及已知接口中重复测试,完整记录请求参数、返回字段、时间、IP、账户、网络环境和哈希值。除一般功能相似外,更应关注独特表达、罕见规则、相同错误、异常输出和版本变化,并通过公证、可信时间戳或司法区块链固定全过程。

三、被诉方主张自主研发或仅修改前端,应提交可验证的同期技术证据。

被诉方不能只作概括性否认。应及时提交争议期间的代码仓库、提交记录、需求文档、开发任务、测试日志、编译产物、部署脚本、接口配置、服务器镜像和人员说明,并解释每次版本变化如何产生。如果主张输出差异来自前端处理,还应展示前端接收原始数据、转换规则和最终呈现之间的完整路径,避免因关键证据受其控制却未提交而承担不利后果。

四、损害赔偿证据应从许可价格进一步落实到使用规模、销量和因果关系。

权利人主张实际损失、侵权获利或许可费倍数时,应将合同价格与许可模式、服务范围、期限、并发量、调用次数、客户数量及侵权规模逐项对应;主张收入下降的,还应排除市场波动、疫情、产品迭代和其他竞争者等替代原因。申请惩罚性赔偿,则需另行证明故意以及持续时间、规模、屡犯、毁损证据等情节严重因素。

五、云服务商责任应结合服务层级、数据控制能力和通知后的处置过程分别判断。

IaaS云服务器租赁服务商通常不直接接触或控制客户存储内容,不能仅因侵权软件部署在其服务器上就推定其共同侵权。权利人发出通知时,应尽量明确权利基础、侵权位置和可执行措施;服务商则应留存通知、转通知、反通知及处理记录。是否承担责任,最终取决于其是否具有实际控制能力、是否明知侵权以及是否及时采取与其服务能力相匹配的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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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营营律师团队专业介绍:

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于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数据权益及技术成果保护领域的争议解决与合规服务,能够围绕软件著作权确权、程序与文档保护、界面和功能边界、数据抓取与使用、技术许可、合作开发、电子数据取证、技术鉴定意见审查及损害赔偿诉讼提供专业法律支持。团队注重从权利、技术、合同和交易链条同步分析,围绕登记材料、代码仓库、版本文件、数据库、接口日志、账号权限、数据交付和客户交易建立证据体系,并设计独创性、接触、相似、合同授权、商业道德及损害等论证方案。对于软件和数据权利人,团队可协助完善研发档案、版本管理、许可协议、数据交易规则、保密措施、侵权监测和证据保全;对于被诉企业及合作方,团队可核查软件独立开发过程、行业通用元素、数据来源、合同权限、实际使用和损害证据,提出思想与表达区分、有限表达、合理借鉴、合法授权或举证不足等抗辩。团队熟悉电子数据取证、代码与数据库比对和司法鉴定规则,能够将复杂技术事实转化为可验证的证据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