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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 NO.38
创业合伙各占50%,公司僵局怎么破?股东纠纷军师:这3个条款必须在章程里提前写
——“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核心,不是公司赚不赚钱,而是股东会机制还能不能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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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对50%的股权结构,两位股东从合作走向对立,股东会连续多年无法召开。公司明明还在盈利,法院凭什么判解散?要明白:
“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核心,不是公司赚不赚钱,而是股东会机制还能不能运转
以下是对这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的观察——不判断谁对谁错,只梳理这场50%对50%僵局背后值得警惕的制度性问题。
一、事件回顾
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系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号,于2012年4月9日发布,案号为(2010)苏商终字第0043号。
凯莱公司成立于2002年1月,林方清与戴小明系该公司股东,各占50%的股份。戴小明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林方清任公司总经理兼公司监事。凯莱公司章程明确规定: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006年起,林方清与戴小明两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同年5月9日,林方清提议并通知召开股东会,由于戴小明认为林方清没有召集会议的权利,会议未能召开。此后,林方清多次委托律师向凯莱公司和戴小明发函,要求提供财务账册、分配公司收入、解散公司;戴小明则回函称林方清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没有合法依据,不同意解散公司,并要求林方清交出公司财务资料。
从2006年6月1日至判决作出之日,凯莱公司未召开过股东会。江苏常熟服装城管理委员会调解委员会于2009年12月15日、16日两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均未成功。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林方清的诉讼请求。林方清提起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9日以(2010)苏商终字第0043号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解散凯莱公司。最高人民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将该案作为指导案例8号发布。
二、律师实务分析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认定标准,是指导案例8号的核心贡献
凯莱公司及戴小明抗辩称,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运营状态良好,不符合公司解散的条件。但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内部管理有严重障碍,已陷入僵局状态,可以认定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这背后的逻辑是:公司解散之诉审查的是“治理机制是否失灵”,而非“公司是否亏损”——盈利的公司同样可能因股东会无法运转而陷入僵局。
50%对50%的股权结构是僵局形成的结构性原因
凯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林方清与戴小明各占50%股份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无法单独形成有效决议——林方清同意的事项,戴小明可以否决;戴小明同意的事项,林方清同样可以否决。这种“否决政治”使公司治理陷入瘫痪。这意味着,50%对50%被称为“最差股权结构”——它确保任何一方都无法独立决策,也为日后的僵局埋下了结构性隐患。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是判决解散的前置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强调,司法应审慎介入公司事务,凡有其他途径能够维持公司存续的,不应轻易解散公司。本案中,服装城管委会调解委员会两次组织调解均未成功,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未能促成股权转让或其他替代性解决方案。这意味着,司法解散是“最后手段”——只有在穷尽其他途径仍无法化解僵局时,法院才可判决解散。
三、常见问题解答
Q1:公司处于盈利状态,股东能否提起解散公司之诉?
A:可以。
指导案例8号明确: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公司虽处于盈利状态,但其股东会机制长期失灵、已陷入僵局状态的,仍可认定为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股东纠纷军师团队建议:重点关注股东会、董事会能否正常形成有效决议,而非单纯看财务报表。
Q2:50%对50%的股权结构有哪些潜在风险?
A:50%对50%被称为“最差股权结构”。
当双方意见分歧时,任何一方都无法独立形成有效决议,公司治理容易陷入僵局。
股东纠纷军师团队建议:在股权架构设计阶段避免这种结构,如确需采用,应同时配套设置僵局解决机制——如引入独立董事作为调解人、在特定事项上赋予第三方决策权、或设置一方有权以公允价格收购另一方股权的条款。
Q3:公司僵局中,股东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A:解决途径包括:协商收购对方股权、引入第三方调解、请求法院判决解散公司。
司法解散是最后手段,法院在审理中会积极尝试调解,探索股权转让、公司减资等替代性方案。
股东纠纷军师团队建议:在提起解散之诉前,应保留曾尝试协商、调解的证据,以证明其他途径已穷尽。
四、律师视角
林方清案的真正启示,不在于个案结果,而在于一个制度设计层面的警示:50%对50%的股权结构,是公司僵局的高发区。
从我们股东纠纷军师团队经手的300多起股东纠纷来看,公司僵局的形成有一个共同特征:矛盾从“具体争议”演变为“全面对抗”。本案中,2006年林方清与戴小明矛盾显现后,双方通过律师函件往来,但始终未能就分歧达成一致。当股东之间的信任彻底破裂,公司治理机制便形同虚设——股东会开不了,决议做不出,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
而更深层的结构性问题在于:凯莱公司的《公司章程》,只规定了“如何作出决议”,没有规定“决议作不出怎么办”。章程规定股东会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但未对僵局破解机制作出任何安排——没有强制回购条款,没有调解前置程序,没有股权拍卖机制。当双方对立到无法共处一室时,制度本身没有提供退出通道,只能等待司法介入。
从控制权角度看,本案还揭示了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50%对50%的股权结构,本质上是将公司命运押注于股东之间的“永久和睦”。在商业世界中,这往往是一种过于乐观的假设。一旦信任破裂,公司即陷入“否决政治”——任何一方都无法推进任何事项,公司从“营利组织”退化为“消耗组织”。
从“军师”视角看,林方清案留给企业家的启示是:公司僵局的破解机制,必须在合作开始时预设,而非等到对立形成后才寻找。今天章程里每一个对僵局解决机制的留白,都可能在数年之后,变成一场无法收场的诉讼。
四、结语
林方清案是一面镜子。它映照出一个被反复验证的真理:
公司僵局最可怕的不是“谁对谁错”,而是“无人能够退出”
对每一位正在设计股权架构的企业家而言,这个案例提醒的不是“法院如何判决解散”,而是“今天章程里有没有预设一条,当合作无法继续时的体面退出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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