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系列写到第九篇,最后一个具体问题:涉案财物处置。这是本轮刑诉法修改备受关注的"新增板块",也是前八篇所有议题的"交汇点"——强制措施中的查封扣押冻结、律师权利中的财产辩护、庭审实质化中的当庭调查、同步录音录像中的证据审查,最终都要在涉案财物处置环节接受检验。
长期以来,中国刑事诉讼存在"重人身、轻财产"的传统倾向。侦查机关追诉犯罪时,关注的是"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到案、是否认罪;审判机关审理案件时,关注的是"罪"——定罪是否准确、量刑是否适当。至于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如何处理,往往是"判完了再算账"的附属事项,甚至在判决书中只字不提。结果是:被告人被判了刑,家属的合法财产却被一并没收;案外人的财产被错误查扣,却无处申诉;被害人的损失长期得不到返还,执行阶段陷入僵局。
前八篇讲了刑诉法"切香肠式前进"的历史逻辑,讲了强制措施的精准化方向,讲了律师权利的全方位保障,讲了同步录音录像的制度跨越,讲了庭审实质化的双突破。涉案财物处置恰好是这些改革的"收口"——如果财物处置程序不规范,前面的所有改革都将事倍功半。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完善涉及公民人身权利强制措施以及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制度",樊崇义教授亦将"涉案财产处置程序的构建"列为修法重点,指出当前涉案财产处置的实践难点可归纳为六个方面:立法体例碎片化、实体界定标准模糊、审前查扣冻权利配置失衡、案外人救济程序欠缺、涉案财产保管与先行处置立法空白、跨部门协同与全流程法律监督体系不完善。本文结合学界讨论、司法解释演进和立法前瞻,梳理涉案财物处置的五个关键改革方向。
一、从"定罪量刑并重"到"定罪量刑与财物处理并重"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确立了"对定罪量刑和涉案财物处理并重"的原则。该解释第279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来源等情况进行调查。但这些规定仍停留在司法解释层面,效力层级有限,且缺乏系统性的程序框架。
刑事诉讼立法理念应从"定罪—量刑"并重向"定罪—量刑—财物处理"并重转化。陈卫东教授亦建议,应当构建独立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处置原则。这意味着涉案财物处理不再是定罪量刑的"尾巴",而是与定罪、量刑平行的程序主线。
这一制度设计的深层逻辑是:刑事诉讼不仅是"对人的诉讼"(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也是"对物的诉讼"(确定财物的性质和归属)。“对物之诉”有两种模式:一是完全独立的对物之诉——将定罪量刑与涉案财物处置分开处理;二是相对独立的对物之诉——在庭审中先处理定罪量刑问题,再针对涉案财物问题启动专门的举证质证、法庭调查和辩论环节。学界倾向认为,当前阶段应当以相对独立为主、完全独立为辅,逐步推进。
二、当庭调查与案外人参与
涉案财物处置的核心环节在庭审。2021年《刑诉法解释》已为此搭建了基本框架——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来源等情况进行调查,由公诉人说明情况、出示证据、提出处理建议,并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刑诉法修改应当将此上升为法律,并进一步细化调查内容: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来源、使用、收益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作案工具或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财物;财物的品质、数量、价值及鉴定意见。
案外人参与权的确立是涉案财物处置中最具突破性的制度创新。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279条第2款规定:"案外人对涉案财物提出权属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但"必要时可以通知"赋予了法院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学界建议,案外人对涉案财物提出权属异议的,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案外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享有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法院对涉案财物的处理决定,应当逐一回应案外人的异议。
三、二审与判决生效后的救济通道
一审判决遗漏涉案财物处理,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难题。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446条为此提供了明确的救济规则:
二审期间发现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由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一并作出处理。
判决生效后发现的,由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另行作出处理。
这一规则体现了审慎的立法技术。有学者分析,对涉案财物的处理不应纳入"刑罚"范畴,但二审终审原则要求对物之诉也应保障上诉权。刑诉法修改应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明确"另行处理"的程序——判决生效后发现漏判的,原审法院应当通过何种程序"另行处理"?是依职权启动还是依申请启动?是否需要开庭?防止"另行处理"沦为"无限期拖延"。
四、审前程序的配套改革
涉案财物处置的规范化,不能仅靠审判程序的单兵突进,必须从审前阶段就开始布局。
第一,查扣冻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 现行法下,查封、扣押、冻结的决定权和执行权均归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事后监督往往滞后,律师参与机制缺失。有学者尖锐地指出,侦查机关独立决定查扣冻,导致"逐利执法"问题突出。学界建议建立查扣冻决定权与执行权分离机制:由检察机关行使涉案财物强制措施的决定权,由公安机关行使执行权。
第二,涉案财物的集中保管。 实践中,涉案财物分段保管、多头管理,导致财物贬损、灭失、变质的风险极大。樊崇义教授建议建立涉案财产第三方集中托管制度,采用独立于办案机关的第三方外部管理模式。这一建议如果能在修法中得到确认,将从根本上解决"保管不善、处置随意"的问题。
五、涉案财物处置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特殊意义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推行,案件争议焦点正在发生结构性变化。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定罪和量刑的争议空间被大幅压缩,涉案财物处理正成为辩护律师争取当事人权益的重要领域。
这一趋势的深层逻辑在于: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已经通过认罪认罚解决了定罪和量刑问题,但涉案财物的性质认定、权属划分、追缴与退赔范围往往仍存在争议。而当前立法对这一领域的程序规则供给明显不足,导致"涉财争议"成为刑事审判和执行中的棘手问题。
对此,学界建议完善涉案财物处置制度,构建相对独立于定罪量刑程序的涉案财物审理程序。具体而言: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如果控辩双方对涉案财物处理存在争议,法庭应当安排专门的举证、质证和辩论环节,必要时通知案外人参与诉讼;对于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于权属有争议的,应当在判决时逐项作出明确处理,并在裁判文书中逐一回应当事人的异议。
六、结语:从"对人的诉讼"到"对物之诉"的范式转换
涉案财物处置的改革方向,浓缩了刑诉法现代化的深层命题:从"打击犯罪优先"到"打击犯罪与保障产权并重",从"权力本位"到"权利本位",从"粗放管理"到"精准处置"。
刑诉法从1979年的164条走到今天的308条,涉案财物处置长期是制度的"盲区"。2012年修法增设了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2017年两高出台司法解释细化适用规则,但适用范围仍相对有限。现在要做的,是在第四次修改中,将"对物之诉"从"对人之诉"中相对分离出来,构建完整的涉案财物处置程序框架。
这不是为犯罪人开脱,而是让刑罚止于犯罪人本身,守住家庭合法财产的底线。正如一位律师所言:"财产辩护不是为犯罪人争取非法利益,而是防止'一人犯罪、全家受罚'的株连式后果。"
刑诉法的生命力在于"改",涉案财物处置的生命力在于"精准"。改,永远比不改强。
(本文是"刑诉法修改"系列第九篇。前八篇《刑事诉讼法的生命力在于"改":从"无法"到"有法",从"粗疏"到"精细"》《刑诉法修改争议:进步抽象,退步具体——一个持续十多年的老话题》《刑诉法修改:进步与退步的辩证法——为何"越改越好"与"越改越坏"可以同时成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落地生根,缺陷只能靠修法来补》《强制措施:从"构罪即捕"走向精准适用》《律师权利:全方位强化保障体系》《同步录音录像:从"可以"到"应当"的制度跨越》《庭审实质化:证人出庭与二审开庭的双突破》,见"李蒙不蒙你"微信公众号。)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