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高锋律师:聊聊犯罪中止与共犯脱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成立犯罪中止需要满足基本要件,时间性、自动性、有效性。
时间性要求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发生在犯罪结束后不成立犯罪中止。方式有两种,第一自动放弃犯罪,第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无论哪种方式都要求“自动性”,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完成犯罪的不成立犯罪中止。有效性要求有效地阻止既遂结果的发生。
单独犯罪中,行为人自动放弃或者有效防止结果发生出于自动性比较容易认定。共同犯罪中,自动放弃或者有效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势必加重。因为行为人除了自动放弃之外,仍需要阻止其他共犯继续犯罪。共同犯罪一旦开始,行为人想回头就必须阻止其他人继续犯罪并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如果行为人想从共犯中撤离,但又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不构成犯罪中止。但如果仍然与其他继续实施犯罪的共犯一视同仁,在量刑上没有区别,明显不合理。刑法教义学理论中提出共犯脱离,指的是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放弃自身犯罪行为却未能有效制止其他共犯继续实施犯罪,并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情形。
共犯脱离不是犯罪中止,但又需要与其他共犯的责任承担区别对待。如果行为人切断了本人行为与其他共犯行为之间的因果性,虽然不能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其对脱离共同犯罪后的其他共犯犯罪行为和犯罪既遂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该脱离成立共犯的未遂犯。陈兴良教授进一步提出,共犯中止是更为彻底的脱离,共犯脱离只是没有达到中止的程度。
检察日报2026年9月12日刊登的《严重暴力共同犯罪停止形态界分与认定》指出,陈某、赵某参与预谋杀人、购买犯罪工具、试喝迷药、索要费用并拒绝返还的行为,在离开现场后并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二人先行行为的影响力,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不符合共犯脱离要件。该文明确,共犯脱离的核心要件,是行为人彻底消除其已实施的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切断先行行为对其他行为人后续在心理上、物理上的支持和帮助作用,仅单纯退出犯罪不足以成立共犯脱离。
刑事犯罪从单独犯罪到共同犯罪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很多经济类犯罪,侵财型犯罪等都需要密切配合完成。共同犯罪中止、共犯脱离有必要作为研讨话题进行研究,以指导辩护工作。比如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组织者、领导者从传销组织脱离后,是否对其脱离之后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典型的共同犯罪,结合共犯脱离理论,构成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虽然脱离传销组织,但是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显然不属于脱离原组织。该规定与检察日报文章所述的共犯脱离的核心要件一致,即要求彻底消除其已实施传销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切断先行行为对其他行为人后续在心理上、物理上的支持和帮助作用,仅单纯退出犯罪不足以成立共犯脱离。更何况还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因此,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应当继续为其“脱离”后的犯罪结果负责,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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