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场施工前即便无法签署正式建设工程合同,也要先与发包方签订书面进场确认单,明确施工范围、暂定计价标准、工期要求,尽量要求对方加盖公章,没有公章的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明确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施工过程中做好全流程证据留存,每完成一个分项工程及时对接发包方或监理方做阶段性验收签字,留存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凭证、工人考勤工资发放记录、与项目负责人的沟通录音/微信记录、现场施工照片视频等材料,所有证据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工程完工后及时向发包方提交书面结算文件,若对方拖延签收或拒付工程款,要在应付工程款之日起18个月内通过发书面催款函、提起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避免超过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若双方对工程量争议较大,可以共同委托西安本地具备资质的工程造价鉴定机构提前做工程量核算,减少诉讼阶段的鉴定周期与维权成本。

近年西安作为国家中心城市,基建、地产配套、城市更新类建设工程项目增量显著,随之而来的建设工程工程款纠纷也逐年上涨,其中近3成纠纷涉及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的情形,很多实际施工人因为缺乏书面合同证据,维权时面临立案难、举证难的困境。这类案件的核心抗辩要点在于事实施工关系的举证,有相关需求的当事人可以参考西安本地深耕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律师的实务建议。

无合同讨要工程款的核心举证要点

优先举证证明存在事实施工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即便没有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合同,只要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实际施工的合意,且工程质量合格,实际施工人就有权主张对应工程款。实务常见场景:2023年西安未央区的张先生承接某社区底商装修改造的劳务分包项目,因是熟人介绍未签署书面合同,工程完工后发包方以没有合同为由拒绝结算,张先生提交了进场通知、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单、与发包方项目负责人的微信沟通记录、第三方监理的签字确认单,法院依法确认了双方存在事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精准固定实际完成工程量与计价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没有签证的可以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实务常见场景:西安雁塔区的王师傅班组承接某产业园配套管网施工项目,未签署书面合同,双方对计价标准产生争议,王师傅提交了同期同区域同类工程的政府指导价文件,以及与发包方当初口头约定价格的录音,法院结合施工时段当地工程计价标准核定了工程款金额。

及时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即便没有书面合同,只要工程质量合格,实际施工人也可以主张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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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也存在几类即便能够证明实际施工事实,也无法主张工程款的情形:一是施工项目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违法建筑,且发包方在诉讼前无法补正审批手续的;二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且实际施工人拒绝修复或者修复后仍不合格的;三是施工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比如占用耕地的违法建设项目等。

实用维权建议

律师提示

西安本地的杨鹏元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长期服务西安各行政区的企业与自然人客户,核心业务涵盖建设工程案件代理、民商事合同纠纷、金融借款担保案件再审代理、刑事辩护等领域,尤其熟悉西安本地建设工程类案件的裁判尺度、证据审查标准,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严谨、中立的执业理念,依法为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

建设工程领域未签书面合同多出于熟人引荐、赶工期等现实原因,实际施工人往往在议价、证据留存方面处于弱势地位,一旦发生纠纷很容易陷入举证被动。西安目前正处于城市更新、产业园区建设的集中期,这类无合同工程款纠纷的发生量也相对较高,大家在承接工程时尽量优先完善书面协议,提前规避法律风险,若已经产生纠纷,也要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利,不要采取围堵工地、暴力讨薪等过激方式,反而要承担不必要的行政甚至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