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春律师 知恒广州刑事专业委 副主任 、专注重大疑难复杂的诈骗案辩护、电话:170 6045 1589(微信同号);
陈婉雯刑事团队核心成员,专注重大疑难复杂的经济犯罪辩护;
林浩锐刑事团队核心成员,专注重大疑难复杂的经济犯罪辩护;
张春律师团队官网:https://www.gdlawyer.t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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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办理这么多起诈骗案件以来,张律师发现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多个罪名之间往往存在非常大的定性争议,其中有一类案件高频出现:员工通过虚增订单数量、隐瞒从客户那里拿到的折扣优惠来欺骗公司,骗取公司或客户费用。实务处理中,类似案件的处理往往存在很大争议:究竟是否构成犯罪亦或只是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若构成犯罪的话是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定诈骗罪的话是否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不同定性,直接对应着接近十年的量刑差异。
本文中,张律师将结合实际的裁判案例、不同罪名之间的构成要件,系统梳理此类行为的刑事定性规则,并分享多维度的刑事辩护路径,供各位参考。
正文
一、从裁判案例看员工骗取公司费用的不同定性
在司法实务中,针对员工通过虚增数据或虚构信息来套取公司费用的行为,目前主要有三类裁判路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无罪处理,对应案例如下:
通过表格形式梳理上述案件,可观察出类案的不同裁判思路:
二、员工骗取公司费用的多重辩护维度
结合上述案例,类似行为存在不同定性的关键在于法院对“利用职务便利”与“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标准不一。而认定标准的不同,将直接导致当事人在量刑上的巨大差异——若构成诈骗罪,入罪门槛及量刑档次更低,整体刑罚较重;若构成职务侵占罪,入罪门槛与量刑档次更高,法定刑相对较轻;若属于民事欺诈,则不涉及刑事责任。因此,于辩护律师而言,个案的辩护需要综合事实、定性、证据与量刑四个维度,才有可能实现个案的有效辩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实体辩护:拆解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打掉“非法占有目的”。通过收集资金流向凭证、还款记录、担保协议等证据,可以佐证当事人具有真实履约意愿,无非法占有目的。例如,在建设工程领域,虚报工程量、抬高材料价格属于结算纠纷中的常见现象,若单位员工对虚报部分主张存在事出有因(如管理出效益、材料加工增值等),且未从中获取个人利益,则应定性为民事欺诈而非刑事诈骗。
第二,打掉“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与因果关系。若公司在支付费用时已对虚假信息存有具体怀疑,但仍出于经营考量继续支付,则不宜认定其系“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此类情形属于带有风险认知的投机行为,缺乏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同时,若公司内部审核流程存在重大漏洞,支付费用的决定更多系出于内部管理疏忽而非对虚增数据的信赖,则诈骗因果关系同样断裂。
第三,主张不具备犯罪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在公司化运作的犯罪模式中,大量基层员工实施的是事务性、基础性工作,未直接参与骗取费用核心环节。若员工仅依据岗位职责从事数据录入、材料整理等日常事务,且无法证明其主观明知公司在实施欺骗费用,则不应认定为犯罪。
(二)定性辩护:罪轻或出罪的方向选择
第一,主张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诈骗罪。若员工系利用职务便利虚增数据、骗取公司费用,且其职务上具有经手、管理相关费用的权限,辩护律师应积极主张行为定性为职务侵占罪。若涉案金额未达到职务侵占罪追诉标准,则可直接实现出罪效果。
第二,主张构成合同诈骗罪而非普通诈骗罪。若虚构信息的行为发生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且涉及市场交易秩序,则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而非普通诈骗罪。虽然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法定刑基本一致,但合同诈骗罪的认定需以“利用合同”为前提,若涉案行为未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则可主张不构成此罪,进而回归民事纠纷。
(三)证据辩护:质疑控方证据体系的完整性
第一,涉案金额的准确核定。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与数额直接挂钩,辩护律师应严格审查控方对虚增数额的证明是否达到“确实、充分”标准。因为此类案件的涉案金额认定往往依赖审计或司法鉴定,需要辩护律师仔细审查计算依据与方法、核实涉案金额。
第二,证据合法性质证。所有定案证据必须经法庭出示、举证、质证程序,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若指控所依据的关键证据(如审计报告、专家评审意见等)不符合法定证据类型或存在程序瑕疵,辩护律师应明确提出异议。
(四)量刑辩护:从宽情节的全面挖掘
若犯罪事实难以推翻,辩护重心应转向量刑辩护。全面梳理自首、立功、从犯、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法定与酌定从宽情节。对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底层员工,应重点论证其从犯地位,争取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涉案金额刚达“数额较大”标准且积极退赔的,可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法院判处缓刑。
结语
虚构信息骗取费用的行为,究竟是内部违纪、民事欺诈还是刑事犯罪,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在具体案情中回归犯罪构成要件的严格审查。诈骗罪要求公司因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职务侵占罪强调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两罪均以“非法占有目的”为主观核心,而这一目的的认定又须依赖资金流向、履约表现、事后态度等客观事实予以支撑。
对刑事辩护而言,辩护工作不应停留于法条援引,而需深入证据细节,从数额核定、因果链条、主观明知等环节逐层突破,同时善用量刑情节争取从宽处理。在法理与情理之间,在惩治与谦抑之间,唯有以证据为根基、以构成要件为准绳,方能实现既不放纵犯罪、也不过度干预的刑事法治目标。
2020年1月至案发期间,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真实工作意愿的情况下,向应聘公司提供伪造的工作简历、离职证明等入职材料,谎称掌握高净值客户资源、能完成巨额销售业绩,诱使某某公司1、某某公司2等多家公司招聘其入职。通过欺骗手段入职后,被告人杨某又制造努力工作的假象,骗取被害单位支付的薪资。经审计,目前查证被告人杨某骗得5家被害单位支付的薪资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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