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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9月15日,国家药监局网站发布《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含汞医用体温计销售问题的复函》,全文如下。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含汞医用体温计销售问题的复函

药监综械管函〔2026〕543号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含汞医用体温计销售问题的请示》(鲁药监字〔2026〕3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原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委于2017年联合发布的《〈关于汞的水俣公约〉生效公告》(公告2017年第38号)和《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履行〈关于汞的水俣公约〉有关事项的通知》(药监综械注〔2020〕95号)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生产含汞体温计和含汞血压计产品。

二、经与国家标准管理相关部门确认,2026年1月1日前合规生产的含汞医用体温计不适用于GB 1588-2024《医用玻璃体温计》。

综上,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和相关政策要求,2026年1月1日前合规生产,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588-2001《玻璃体温计》要求,且仍在产品有效期内的含汞医用体温计,可以继续销售。

特此函复。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202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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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常靖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