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辩护要点:刑事辩护律师谈取证困难下的证据审查与数额辩护
工程领域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辩护工作的起点往往不是法条,而是证据。本罪在工程领域有五项特征,第五项是取证的困难性:受贿行为多发生在私下场合,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存在默契,书面证据稀少;同时项目参与方众多,资金流向复杂,贿赂款项可能经多个账户流转。困难既是控方的难题,也是辩护的空间,关键在于找到证据体系的薄弱环节。
先要弄清证据体系的构成。本类案件的证据通常为五类:言词证据,即供述辩解、行贿人证言与知情人证言;书证,即劳动合同、任命文件、招标文件、评标记录、分包合同、设计变更文件、验收报告、结算书与银行流水;物证,即收受的贵重物品与赃款赃物;电子数据,即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与电子转账记录;鉴定意见,即物品价值、工程质量缺陷与工程造价鉴定。工程领域的实际格局是言词证据居于核心、书证与电子数据决定成败。
行贿人证言的审查是第一道关口。受贿案件常出现行贿人说给了、受贿人说没收的“一对一”局面,此时不能仅凭任何一方的言词定罪,必须结合书证与电子数据综合判断。审查应沿四条线推进:稳定性,即同一行贿人在不同时间的证言关键细节是否一致,重大变化是否有合理解释;细节印证,即行贿时间、地点、金额、交付方式与银行转账、微信记录能否对上;动机,即行贿人是否因配合作证获得了不追究行贿责任、取保候审等从宽处理,存在夸大或歪曲的倾向。
肖举峰案((2018)川0191刑初469号)把这套方法落到了实处。该案施工方通过第三方账户转款四十四万元,被告人辩称部分系借款。法院没有简单采信任何一方的言词,而是审查三项内容:双方没有书面借款手续,款项经由第三方账户而非行贿人本人账户转出,收款后又向行贿人转回十九万元并陆续转款五万二千四百五十元。最终认定其中二十万三千七百七十七元购车款为受贿数额,其余认定为借款。这一裁判同时体现了三项原则:主客观相一致,只有能证明受贿故意的部分才认定受贿;证据存疑时利益归于被告人;逐笔审查、逐笔认定的精细化数额方法。辩护人应当照此建立每笔款项的审查清单。
银行流水的分析有四个着力点。时间对应性,转账时间应当与言词证据所述行贿时间一致,不一致要查明原因;金额对应性,转账金额与指控数额不一致时,要区分是分次转账、扣除手续费还是言词证据有误;账户对应性,涉及第三方账户的,要查清是行贿人或受贿人控制的过渡账户,还是真正独立的第三方;异常交易识别,大额现金存取、频繁小额转账与正常收入不符的进账,既可能指向未被发现的受贿事实,也可能有合理解释,必须逐项分析而不能反向推定。
电子数据的审查要抓住三点:完整性,即聊天记录有无删除篡改、提取程序是否规范;主体同一性,即微信号、支付账号与行为人是否对应;内容解读,即工程沟通多用缩略语与行业口语,请托与商议的表达常有歧义,不能脱离上下文作不利于被告人的推定。
完整的指控必须依靠五条证据链闭合:主体身份链,证明行为人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职务便利链,证明其具有与受贿行为相关的职权;行受贿行为链,证明索取或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链,证明承诺、实施或实现了谋利;数额链,证明受贿的具体数额。任何一条断裂,指控就难以成立。尹某等案((2017)皖0523刑初309号)中,多名造价审计师共同受贿三十六万五千元,法院以任命文件证身份、以结算审核文件证职务行为、以行贿人证言与供述证行受贿、以银行流水证资金流转,最终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辩护的切入点正是供述是否相互印证、证言是否稳定、地位作用是否清晰、数额能否准确区分。
在此基础上,辩护策略沿三条主线展开。一是主体身份辩护:主张实为国家工作人员应按受贿罪处理,需以确实具备该身份且量刑有利为前提;主张与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适用于劳务派遣、挂靠经营、临时聘用;主张岗位不具有职务性。二是客观行为辩护:否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区分职务便利与工作便利、个人关系;否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即虽收受财物但未承诺、未实施、未实现谋利;否定财物的贿赂性质,主张属于劳动报酬、咨询费或借款;主张属于正常经济往来中的折扣佣金且已明示入账。三是数额辩护,也是实务中见效最直接的一条。
数额辩护有四个方向。一是计算方法异议,核对累加是否重复计算、是否把未查明用途的款项一并计入。二是价值鉴定异议,实物类贿赂应以鉴定基准日市场价值为准,购物卡按卡面金额还是实际消费金额、储值卡是否扣除未消费余额,都需逐项核查。三是归个人所有数额异议,经济往来中收受的回扣手续费,若有部分用于公务支出且有凭证支撑,应当扣除。四是追诉时效审查,跨越多年的收受行为中,部分早期款项可能已过追诉时效,不应计入犯罪数额。
操作上分阶段推进。侦查阶段及时会见,摸清是否承认收受财物、时间金额方式、有无具体请托、是否已退还、有无自首情节、是否存在非法取证,认为不构成犯罪或罪名有误的及时提交法律意见,符合条件的申请取保候审,尚未归案而可能被查处的则劝说主动投案并配合家属退赃。审查起诉阶段全面阅卷,围绕上述五类证据逐项核对后提出书面辩护意见,争取不起诉或缓刑量刑建议,证据充分时开展认罪认罚协商。审判阶段围绕证言可靠性、转账与言词证据的对应性、价值鉴定的科学性展开质证与辩论。
取证困难并不意味着指控天然成立。越是依赖言词证据、资金流向越复杂的案件,越要求控方完成完整的证据链闭合。对工程企业而言,招投标、变更签证、验收、结算各环节双人签认并书面留痕,款项走公司账户注明事由,折扣佣金明示入账,评标、验收、付款三岗分设,可以在源头降低风险,也能避免正常往来被裹挟进刑事程序。
本文人物姓名、地名、机构名均为虚构,案例援引系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拟制化整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本文为普法实务内容,不构成正式法律咨询。
下期预告:下一期将从常见误区角度切入,梳理工程领域企业与从业人员对本罪最易产生的认识偏差,包括有借条就安全、钱退了就没事、事没办成不算受贿等典型误解。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王建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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