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买他人放弃参与竞争的,涉嫌行贿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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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地挂牌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过程中,杨某为能顺利摘牌,通过给付其他公司补偿金的方式让其放弃竞买。法院判决杨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要求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商业交往中核心是违反公平、公正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8〕33 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都有规定。

根据规定,“不正当利益”包括,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利益;2.要求“受贿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3.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谋取的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实践中,没有人愿意冒着风险行贿,也没有人愿意减损自己的利益让渡给他人。但是,市场的运行往往不是个人的喜好决定的。对于交易机会,如果你不冒风险或者让渡利益,可能无法获得交易机会。这是行受贿的根源——资源配置。

由此就会出现一种现象,某些人会主动索取贿赂。对于这种情况,应当如何确定“行贿人”的行为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反过来理解,对于被勒索而给予财物的,如果获得了不正当利益的,依然会涉嫌行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精选的入库案例中,将通过程序违法取得的利益归结为不正当利益。举个简单的例子,施工方通过送礼让发包方结算人员给提前结算工程款等情况。但本人对此保留意见,因为程序不正当并不代表实体不正当。如此理解就是提前取得的“工程款”就是违法所得,要被追缴的。而追缴就会造成实体上的权利损害,即本来应当由施工方取得的“工程款”由于送礼而提前支付变成了不正当利益,这就会导致施工方权利损害。

行贿犯罪对合犯是受贿犯罪,互联网大厂工作人员应当警惕。最高法入库案例中,将违规恢复直播账号信用分,本质系违背公平原则而谋取竞争优势或交易机会等不正当利益,属于行贿类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

行贿犯罪的核心在于“不正当利益”,而该内容有不断扩张之势。具体到个案,还需要具体讨论。比如通过送礼而提前获取工程款,是否必然构成行贿犯罪,要具体分析。如果工程竣工交付,发包方逾期未支付的,送礼加速结算就不能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如果不符合约定的付款条件而送礼的,另当别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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