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到驾校报名学车,缴纳了3500元学费,因故无法参加学习找驾校退学费,被驾校依据合同“单方退学不予退费”的条款拒绝。无奈之下,王某起诉至法院。近日,广西高院公布这起典型案例: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合同中“学员单方退学、转校一律不予退费”的条款属于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认定案涉不退费条款无效,依法判令该驾校全额返还培训费3500元。
▲资料图,与新闻无关 据图虫创意
2024年6月,王某计划考取C1驾驶证,在广西柳州某驾校咨询报名。后王某与驾校签订《机动车驾驶培训合同》,缴纳了3500元全额培训费。
后续因个人事务繁忙,王某一直未到校参与理论学习和实操练车,自报名后未接受过驾校的任何培训服务。2026年年初,王某确定短期内无法完成学车,便主动找到驾校协商退费。
对此,驾校工作人员表示拒绝,认为“合同里写得很清楚,三年有效期内,学员自己原因退学、转校都不退费”“签了字就代表认可”。驾校还辩称,已为王某专属指派持证教练,提前做了培训安排,已履行合同义务,且退费条款提前公示,王某自愿签约缴费,单方退学属违约行为,无权要求退款。
王某则表示,他一次车都没练,驾校也没提供任何服务,为什么不退费?多次沟通无果后,王某报警,民警核实后告知该案属于民事合同纠纷,建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柳城县法院查实,案涉驾驶培训合同为驾校单方拟定、重复使用的格式合同。合同中“学员单方退学、转校一律不予退费”的条款,属于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该条款无条件免除驾校的经营风险与履约责任,单方面加重学员责任、限制学员解除合同、退还未消费费用的核心合法权利。同时,驾校未能举证证明,在签约时已对该免责、限责条款进行加粗标注、口头重点提示说明。
此外,合同明确约定为王某指派的专属教练已从驾校离职,驾校已无法按照原合同约定提供对应培训服务,合同根本目的已然无法实现,且王某自始至终未接受任何培训,驾校未产生任何教学成本。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据此,法院认定案涉不退费条款无效,驾校拒不退费的理由不成立,依法作出全额返还的判决。
法官提示,生活中,各类培训机构、服务行业常通过格式合同设置“概不退费”“一经缴费不予退还”等条款,试图规避自身责任。此类一刀切的免责条款,并非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红星新闻记者 袁伟
编辑 许媛 审核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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