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领域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常见误区:刑事辩护律师谈十个最容易踩雷的认识偏差
工程领域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件有一个共同现象:当事人往往不是不懂法,而是被经验误导。本罪在工程领域呈现主体复合性、行为环节性、利益多元性、认定复杂性、取证困难性五项特征,这五项特征恰恰是直觉判断最容易失灵的地方。本期把咨询和办案中重复率最高的十个认识偏差集中梳理一次,供工程企业与从业人员自查。
误区一,我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就不会犯这个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主体本来就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是免责事由而是构罪前提。更要紧的是该条第三款的规定: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被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受贿罪定罪处罚,量刑反而更重。所以真正要先问的不是身份高低,而是是否属于该条第三款所指的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
误区二,我是临时聘用、劳务派遣或者项目挂靠人员,不算单位的人。主体认定采实质标准,看行为人是否实际承担着单位某一业务环节的处理职责,而不是看劳动合同怎么签、岗位叫什么。姚三祥案中,被告人的岗位称谓并不起决定作用,法院审查的是其实际的业务权限与参与环节。同样,在关联公司交叉任职、内部承包的情形下,名义归属与实际职权分离时,仍按实际行使的职权认定。
误区三,有借条就是安全的。以借为名行受贿之实是最常见的掩饰形式,认定采综合判断而非形式审查,考察因素包括:有无书面借据以及是否事后补签、有无约定还款期限、借款用途是否合理、借款后有无实际归还行为、出借方是否曾经催要、借款金额与双方经济实力的对比、双方是否存在管理或影响关系。肖举峰案中转账四十四万元,法院逐笔审查后仅认定二十万三千七百七十七元为受贿款,其余因存在借还款行为被认定为借款,靠的正是这些细节证据。
误区四,钱退了就没事。行为人在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视为受贿;但如果是因为自身或者与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二者分界在时间点与动机:是否在被查处之前主动退还,是否存在真实的退还意思。至于案发后的退赃,那是重要的从宽量刑情节,影响的是判多久,改变不了犯罪是否成立。
误区五,事情没办成就不算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作出承诺即已满足要件,不必等到实际办成,利益最终是否实现也不影响犯罪成立。同时,本罪不区分谋取的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谋取正当利益同样构成本罪;这一点与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要求行贿人必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同,是工程领域最常被误解的规则之一。
误区六,金额小、单次不到三万元就没事。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条规定,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多次收受未经处理的应当累计计算,把金额拆小分批收受并不能规避追诉。还需要知道的是,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六万元的,已经达到追诉门槛,但尚未进入数额较大的量刑档次,这是该区间案件最值得关注的辩护空间。
误区七,我只是收了购物卡和礼品,没有收钱。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装修、免除租金、安排旅游、储值卡、代币券都在其中。购物卡一般按发卡面值认定而不按实际消费金额扣除,干股则按股份价值与分红情况综合认定。用非货币形式支付,只会增加数额认定上的争议,不会改变贿赂的性质。
误区八,回扣、佣金是行业惯例。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真正的分界线有两条:一是是否违反国家规定,二是是否归个人所有而非如实入账归入单位。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折扣、佣金与暗中收取的回扣,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误区九,送钱的一方不犯罪。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与本罪形成对合关系。依照2022年立案追诉标准(二)第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另有数额较大标准的口径,办案中以所在地的执行口径为准。肖举峰案中行贿方梁保才同样被追究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误区十,过了几年就自动清零。受贿数额决定法定刑档次,档次越高追诉时效越长,跨年份多次收受会被整体评价,分批观察、逐个侥幸没有法律依据。真正稳妥的做法是把风险挡在前面。
纠偏的路径可以归纳为三步:先定主体性质,弄清是普通工作人员还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再看职务便利与谋利环节,确认其职权与具体请托是否存在对应关系;最后算数额与时间,包括累计数额、扣除项、退还时点和追诉时效。对企业而言,四项动作可以明显压降风险:岗位职责与任命文件保持一致,变更签证实行双人签认并书面留痕,折扣佣金明示入账,评标、验收、付款三岗分设。这些动作既是合规建设,也是日后自证清白的证据基础。
本文人物姓名、地名、机构名均为虚构,案例援引系基于公开裁判文书拟制化整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本文为普法实务内容,不构成正式法律咨询。
下期预告:下一期将从实务操作指引角度切入,按招投标、发包采购、施工变更、验收、结算五个环节给出岗位风险点位清单、证据留存要点与自查动作。
(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王建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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