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罗永浩在社交账号写下一句:“野人先生很一般,考虑到价格甚至可以说难吃。”他还补了一句类似免责的说明:这是消费者的正常评价和疑问。很快,“罗永浩说野人先生难吃”冲上热搜。
这件事最值得聊的,不是“冰淇淋到底好不好吃”。口味是主观题,法律也很难替谁判断一支冰淇淋值不值38元。真正有价值的问题是:消费者能把差评说到什么程度?品牌的名誉权又从哪里开始被触碰?罗永浩那句“免责声明”,为什么会被评价为“很专业”?
先把能确认的事实摆好。罗永浩确实公开发文,评价野人先生口感一般,结合价格说“难吃”,并质疑其爆红原因,还拿钟薛高作对比。品牌方暂未正式回应,客服表示会记录问题并上报。门店员工的说法是“降温后卖得不好”,现场也有第一次尝试的顾客觉得口感不错。网友意见分裂,这很正常。口感、性价比,本来就是一人一个答案。法律要处理的,不是哪一方口味更高级,而是表达有没有越过事实和人格的边界。
“难吃”通常属于主观评价,而不是可验证的事实陈述。说“我不喜欢”“我觉得不值”,和说“它用了过期原料”“后厨有蟑螂”完全不是一回事。前者是感受,后者是事实指控。事实有真假,感受很难证伪。正因如此,消费者基于真实消费体验作出的尖锐批评,原则上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保护民事主体的名誉权,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但也给舆论监督留出了空间: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除非捏造、歪曲事实,对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合理核实义务,或者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他人名誉。还列出了合理核实的考虑因素,比如信息来源是否可信、是否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作了必要调查、核实成本与能力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换句话说,差评不是原罪,尖锐也不必然侵权。
罗永浩这次被律师说“专业”,关键就在于他把话锚定在“消费者评价”和“疑问”上,没有使用侮辱性人格词汇,也没有编造具体事实。但要注意,免责声明不是护身符。法律看的是内容、语境和证据,不是自我标签。如果一个人说“难吃”,通常没事;如果说“它偷工减料”“它卖的是假货”,那就得拿证据。公众人物影响力更大,同样一句话,传播效果远超普通人,注意义务也可能更高。主观感受最好说成“我吃着一般”,别把猜测包装成事实。
还有人会问:能不能按商业诋毁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年修订)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里的关键词是“经营者”和“竞争对手”。从公开信息看,罗永浩更像消费者,而不是野人先生的竞品经营者。除非能证明他与品牌存在竞争关系,或受竞品委托,否则商业诋毁的适用空间不大。品牌若走名誉权民事诉讼,也要证明侵权、社会评价降低、因果关系和损失等,并不轻松。尤其“难吃”这种主观评价,法院通常不会替消费者判断口味。
品牌当然可以维权,但路径要分清。若认为内容属于捏造事实,可先固定证据:截图、公证、传播数据、损失证据。对网络平台,可依据《民法典》发出侵权通知,要求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但前提是能提供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若认为遭遇商业诋毁,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若主张名誉权受损,可向法院起诉。消费者遇到消费争议,也有明确路径:与商家协商,请求消协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拨打12315或通过全国12315平台网站、APP、小程序反映,有仲裁协议可申请仲裁,最后还可诉讼。这些渠道都不神秘,关键是别把“我不喜欢”和“我要毁掉你”混为一谈。
对品牌来说,沉默观望可以理解,但热搜不会自动降温。更务实的做法,不是和一句“难吃”较劲,而是把价格构成讲清楚:原料、工艺、门店成本、机场租金,哪些支撑了28元、38元;把品控和检测摆出来;承认口味主观,同时用下一版产品回应。若确有造谣,再让法务出手。若只是差评,起诉往往不是好公关,反而可能把“难吃”变成“说不得”。
这场热搜真正提醒我们的,是评价权有边界,品牌名誉也有边界。消费者可以说“我吃着一般”,公众人物更该把主观感受说成主观感受;品牌可以委屈,但最好靠产品翻身;围观者也不妨多问一句:这是事实,还是感受?口味归口味,事实归事实,法律归法律。差评可以尖锐,但不能靠编造;品牌可以维权,但不能堵住正常批评。一个健康的市场,既容得下38元一球的野心,也容得下有人说它不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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