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本应是走进课堂、规划未来的年纪。但少年小石(化名)却因为一次错误的选择,站在了人生的岔路口。

某日凌晨,小石与两名同伴来到深圳市光明区一处停车场,以“拉车门”的方式寻找未锁车辆。随后,三人盗走一辆奔驰车内人民币10000元及一些菲律宾币,被害人损失约1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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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一个多月后,小石心里十分忐忑,考虑再三之后,他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因涉嫌盗窃罪,他被刑事拘留,于2025年1月被取保候审。法援律师在后续的调查中了解到,小石是受到同伴诱导,一时冲动参与此次盗窃。

在案件侦查阶段,律师发现小石的家属远在贵州,对案件情况和法律后果并不了解。律师多次联系家属,耐心解释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对于未成年人案件处理的重要意义,并积极协调赔偿事宜。最终,小石家属与其他涉案人员家属共同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也出具了谅解书。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法援律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细致梳理。小石犯罪时未满18周岁,案发后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家属已经足额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同时,从犯罪动机、成长经历以及后续帮教条件来看,其主观恶性较小,仍具有较大的教育挽救空间。

律师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建议贯彻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对小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相关辩护意见,依法对小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小石需在考验期内接受监督、教育和矫治,检察机关还同步对其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家庭真正履行监护责任。

采写 | 深圳晚报记者 叶洋特

编辑 | 贺 曦

审读 | 陈建国

二审 | 蔡志军

三审 |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