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九派新闻)

转自:九派新闻

【#3剧本杀公司侵权大鱼海棠IP赔10万#】近期,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使用《大鱼海棠》电影元素开发剧本杀引发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A文化有限公司作为《大鱼海棠》出品方之一,享有“椿”角色形象、“大鱼海棠”艺术字及电影海报的著作权,同时是“大鱼海棠”注册商标权利人。B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制作《大鱼海棠·前传》剧本杀,在封面和宣传海报中使用“椿”形象、“大鱼海棠”艺术字,整体设计与电影海报构成实质性相似,并突出使用“大鱼海棠”标识进行宣传、售卖。张某购得该剧本杀后,在其经营的剧本杀店提供游戏体验服务,并将产品封面发布至互联网平台。A文化有限公司认为相关行为侵害其著作权、商标权,起诉要求四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30万元。B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则辩称,A文化有限公司已将动画电影《大鱼海棠》整体著作权授权给第三方,无权提起本案的著作权侵权诉讼,且被诉剧本杀与“大鱼海棠”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相同也不类似,故不构成商标权侵权。张某辩称,其在剧本杀展会上从发行方处购得涉案剧本杀游戏,不知道该剧本杀存在著作权纠纷,故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法院审理认为,“椿”角色形象、“大鱼海棠”艺术字及电影海报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大鱼海棠·前传》封面、宣传海报与上述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B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侵害了相关著作权;张某将产品封面上传互联网,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涉案剧本杀与“大鱼海棠”商标核定使用的“非广告剧本的编写、娱乐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大鱼海棠·前传”与“大鱼海棠”构成近似,相关行为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B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10万元,张某对上述10万元中的5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上海高院)@九派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