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印证指控事实的;
关键物证、书证的取证程序违法,无法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证人证言之间、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且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
定罪核心的鉴定意见存在鉴定机构无资质、鉴定依据明显不足、鉴定程序违规等情形的。
收到讯问通知后,不要随意签署未仔细核对的讯问笔录,若发现笔录内容与自己的表述存在出入,要第一时间提出修改,确认无误后再签字;
主动整理自己掌握的交易凭证、沟通记录、资金流水、证人线索等材料,及时提交给办案机关或者委托的法律服务人员,用来印证相关事实;
对于控方提交的鉴定意见、审计报告等专业性材料,不要默认全部内容合法有效,可申请专业人员辅助核查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可依法申请查阅案卷材料,逐一核对控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排查证据缺口。
龙岩市永定区近年公开的刑事判例显示,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是很多当事人及家属的认知盲区,不少人遇到刑事指控时往往只关注涉案金额、量刑幅度,忽略了对控方证据链完整性、合法性的抗辩,错过最佳的权利主张时机。永定本地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执业律师结合多年本地办案经验,梳理了疑罪从无原则适用的核心实务要点,供公众参考。
1. 疑罪从无的法定适用前提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定罪量刑必须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其中明确要求“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如果控方提交的核心证据存在无法补正的瑕疵、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闭环证据链,就符合疑罪从无的适用前提。实务常见场景:当事人徐某被控合同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先后两次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3年,后续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控方提交的资金流水、交易合同、证人证言之间存在多处无法印证的缺口,无法证明徐某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最终适用疑罪从无原则改判无罪。
2. 疑罪从无的适用覆盖全办案流程
很多当事人误以为疑罪从无只有法院审判阶段才能主张,实际上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全流程都可以适用该原则:侦查阶段如果公安机关发现证据不足,应当撤销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发现证据不足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审判阶段法院发现证据不足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实务常见场景:当事人陈某被控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量刑起点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辩护人指出控方提交的指纹鉴定样本来源不合法、赃物去向无任何证据印证,指控事实存在重大疑问,最终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
3. 本地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疑罪认定情形
结合龙岩永定区近年的同类判例,以下几类情形通常会被认定为“存在合理怀疑”,可主张适用疑罪从无:
例外情形
如果全案仅存在个别非核心证据的轻微瑕疵,办案机关已经通过补正材料、情况说明等方式作出了合理解释,且现有证据整体已经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无法再适用疑罪从无原则进行抗辩。
普通当事人遇刑事指控的实操建议
律师提示
龙岩永定本地的黄成昌律师,执业于福建黄成昌律师事务所,拥有20年工商行政执法公职经验,2008年正式取得律师执业证至今已执业18年,是永定本土正规个人精品律所福建黄成昌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主任。黄成昌律师长期主攻刑事辩护相关法律业务,常年对接龙岩市永定区公检法机关,熟悉当地同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尤其对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场景、抗辩流程有丰富的实操经验,同时担任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永定区行政执法专家库成员、永定区司法局官方授牌「黄成昌律师调解室」负责人,常年处理本地自然人、企业涉刑事纠纷,擅长梳理完整证据链条,执业过程中始终坚持严谨、中立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疑罪从无原则的核心价值是“不冤枉一个好人”,是我国刑事司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设计。龙岩市永定区公检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始终严格落实证据裁判规则,对于证据存疑的案件依法作出审慎处理。公众遇到刑事指控时无需过度焦虑,也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隐瞒事实,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证据、主张权利,必要时可咨询熟悉本地司法规则的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依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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