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秋九月,秋招与实习季叠加。对不少企业来说,招收在校生实习是补充人手、储备人才、降低试错成本的常见做法。但实习生用工也是劳动纠纷的高发地带:报酬怎么发、能不能安排加班、受伤了算不算工伤、毕业前没签劳动合同会不会被倒追二倍工资——这些问题的答案,都取决于一件事:这名实习生在法律上属于哪一种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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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实习,三种法律身份

同样是「去公司干活」,法律上的身份可以分成三类,保护路径完全不同。据人社部下属中国就业网刊载的法官提示,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一般分三种情形:

第一种是教学型实习,由学校统一组织、纳入专业教学计划,是课堂教学的延伸。这类实习一般不认定劳动关系,实习生与单位之间不具备人身隶属性。

第二种是勤工助学。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勤工助学不入劳动关系的最直接依据。

第三种是就业型实习,大多自主投递简历应聘,以毕业后入职就业为目的,实习过程中像正式员工一样接受管理、完成业务、领取固定劳动报酬。这类实习即便名义上签的是「实习协议」,只要实质符合劳动关系特征,法院仍可能认定事实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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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协议」何时会变成「劳动合同」

判断就业型实习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法院通常看三项从属性:一是人身从属性,实习生是否遵守单位全体员工统一适用的规章制度、服从调度、工时方式由单位划定;二是经济从属性,单位是否以固定结算周期定期足额发薪、标准与正式员工体系一致;三是组织从属性,其承担的工作是否属于单位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而非临时性、辅助性工作。三项同时具备,即便名称叫「实习协议」,也可能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真实案例可作对照。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6月发布的以案释法材料中,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矫某在校期间由学校安排至某公司就业实习,在车间作业脚趾被砸伤,人社部门审查实习协议、工作内容、报酬发放记录后,依法认定为工伤——核心就是其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日常管理,符合劳动关系本质特征。同批材料中的另一名学生王某,由学校统一组织至供应链管理公司开展教学实习,外出途中摔伤,法院未予支持工伤保险待遇,理由是教学实习属课堂教学延伸、不具备人身隶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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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习生管理四步清单

STEP 01 身份定性

先分清是教学型、勤工助学还是就业型实习。职业学校岗位实习须签三方协议;自主招聘的就业型实习,须预判其被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可能。

STEP 02 协议文本

实习协议须写明岗位、实习内容、期限、报酬标准与支付、工作时间、安全卫生防护、保险安排及伤亡责任,避免使用「不成立劳动关系」「责任自负」等无效表述。

STEP 03 保险覆盖

职业学校实习依法投保实习责任险,其他实习鼓励另购意外险;对实际按员工管理的就业型实习,可评估单险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行性,不留保障空窗。

STEP 04 过程留痕

保留考勤记录、工作安排通知、报酬支付凭证、岗前安全培训记录。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以外包形式使用实习生的,责任主体不因此转移,须在协议中约定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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