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传播性病案件,43 岁男子吕某身患艾滋病多年,却在明知有传染风险的情况下多次嫖娼,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细节公开后,既让大众看清了明知故犯的恶劣性质,也给所有人上了一堂清晰的普法课。
法院审理查明,吕某早在 2019 年 10 月 31 日就被疾控部门确诊感染艾滋病,此后长期接受定期药物治疗,对自身病情和传播风险完全知情。但他并未因此约束自身行为,反而在 2025 年 5 月至 8 月期间,先后在叙州区两处出租屋内实施嫖娼行为共计 5 次:其中与失足女子胡某发生性交易 3 次,支付嫖资 330 元;与失足女子孙某交易 2 次,支付嫖资 200 元,累计嫖资 530 元。两名失足女子目前均已另案处理。
2025 年 8 月 25 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吕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这类严重性病仍进行嫖娼,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鉴于吕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
这起案件最容易引发认知误区的,在于传播性病罪的定罪标准。不少人以为,只有真的把病传染给了他人,才会构成犯罪。事实上,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明确规定,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行为。这是典型的**行为犯**:只要行为人明知自身患有严重性病,仍实施卖淫、嫖娼行为,就已经构成犯罪既遂,是否造成他人感染的实际后果,不影响罪名成立。
艾滋病作为无法彻底治愈、会终身影响健康的重大传染病,无疑属于 “严重性病” 的范畴。哪怕吕某一直在接受治疗,身体状态相对稳定,也不能成为他漠视他人健康、违法嫖娼的理由。自首和认罪认罚让他获得了从轻处罚的机会,但法律的底线不会因此退让 —— 犯错就要担责,违法就要受罚。
身患传染病或许有不幸之处,但刻意将风险转嫁他人,就是突破道德与法律的双重底线。这起判决也再次警示社会:卖淫嫖娼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明知身患严重性病仍参与其中,更是对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公然漠视。任何人都不能心存侥幸,守住法律红线,尊重他人健康,才是为人处世的基本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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