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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王某受单位指派长期在外地出差,出差期间执行固定上下班作息,并有固定居住场所。某日傍晚 18 时,王某完成当日工作后,与两名同事外出就餐。因当天下雨地面湿滑,王某在饭店门口不慎摔倒,造成髌骨粉碎性骨折。

本案争议焦点:王某系出差期间发生意外,该损伤能否认定为工伤?王某主张,其属于因公外出,出差期间的就餐行为应视为工作的延续,摔伤属于工作期间遭受意外,应当认定工伤

法院观点:王某虽处于出差状态,但存在固定居住地点与固定上下班时间。其受伤发生在下班之后外出就餐,摔倒地点位于饭店门口。同时,单位厂区设有食堂,王某客观上可在厂区内就餐,外出就餐并非完成工作所必需的行为,属于劳动者自主选择的个人生活消费活动。据此,王某就餐结束后意外摔倒受伤,不予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