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点

虽然当事人主张其提交的是履职申请,但判断一个行为是履职申请还是信访事项,不能仅凭当事人的主观称谓,而应结合行为内容、处理程序及法律依据综合认定。

☑ 裁判文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6)鲁行终7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197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市某区政府

委托代理人逄某

委托代理人张新萍

上诉人王某因诉被上诉人青岛市某区政府(以下简称某区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一案,不服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鲁02行初59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阅卷查明:2025年10月,原告王某向国家某委员会提交《举报信》,称案外人孙某在其祖母病历上伪造原告签字等事项,要求对犯罪人员立案调查、依法处理。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该信件逐级转至某局办理。11月20日,某局向王某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称:王某所反映其表姐伪造签名、病例要求依法追责的问题,已先后经过青岛铁路运输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王某反映的其他事项,已超出本部门职权范围,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王某不服,向被告某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某局的答复,责令其履行职责,对某医院及相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立案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保护其人身安全。12月5日,被告作出青城政复不字〔2025〕179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涉案告知书系某局基于信访流程作出的决定,原告复议请求实质是对某局依据信访工作条例作出的信访处理行为不服,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决定不予受理。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2024年9月,原告王某向青岛市信访局信访,反映孙某导致其祖母非正常死亡、伪造病历、伪造签名,其家人强迫在二院工作等。2024年11月11日,某局作出《回复意见》,主要针对其反映的病历伪造事宜进行了答复,答复意见是治疗符合要求、病历完整规范等。针对该《回复意见》,王某提起行政诉讼。青岛铁路运输法院认为其反映“患者救治时死亡”“伪造病历”等事项是某局的职责范围,该局答复内容并无不当,其他不属于某局职责,该局建议其向公安机关咨询并无不当。该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2025)鲁7102行初209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经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王某申请再审,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鲁行申2471号行政裁定,驳回王某的再审申请。

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该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通过举报信方式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案外人孙某在其祖母病历上伪造原告签字等事项,要求对犯罪人员立案调查、依法处理,该事项非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某局依据信访工作流程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其性质是行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行为,该答复行为未超越信访处理的范畴,亦未对原告创设独立于信访诉求之外的权利义务。依据前述法律规定,该《不予受理告知书》既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也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作出的被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不会对原告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对原告的起诉依法应裁定驳回。

据以上认定事实和理由,原审裁定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

王某不服,提出上诉称,案涉举报事项属于履职申请而非信访事项,城阳区卫健局拒绝履行查处职责,直接影响了上诉人通过行政途径追究伪造病历等违法行为责任的权利,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实体审理本案。

被上诉人某区政府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裁定驳回起诉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机关、单位处理的活动。本案中,上诉人王某向国家某卫健委提交《举报信》,反映其祖母病历被伪造、医院掩盖犯罪真相等问题,并要求立案调查。从形式上看,该信件通过信访渠道流转,经国家某卫健委、省卫健委、市卫健委依据《信访工作条例》关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转送,最终由某局依据信访工作流程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该过程完全符合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虽然上诉人主张其提交的是履职申请,但判断一个行为是履职申请还是信访事项,不能仅凭当事人的主观称谓,而应结合行为内容、处理程序及法律依据综合认定。本案中,上诉人反映的核心问题是“孙某伪造签字及病历”“医院掩盖犯罪团伙谋财害命”等。关于伪造病历及签名问题。根据已生效的(2025)鲁7102行初209号裁判文书,法院已经认定某局对病历规范性的答复并无不当,且上诉人上述诉求已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行政机关对已经司法裁判确认的事项,不具有重新查处的法定职责。对于查处“掩盖犯罪”“谋财害命”等事项,因涉嫌刑事犯罪,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某局在《不予受理告知书》中明确指出该事项超出其职权范围,并建议向公安部门提出,符合法律规定。某局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对转送来的信访事项进行审查后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该决定并未对上诉人设定新的义务,也未剥夺其既有的权利,更未对其人身权、财产权产生实际影响。被上诉人某区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亦对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条第二款第九项、第十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