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疑难复杂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法院未查清案件事实,导致判决缺乏依据,明显不当,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这是太原李广成律师为本案撰写的民事上诉状,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太原医疗纠纷律师,山西医疗事故律师,山西太原医疗事故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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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X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XX县XX镇XX村。
委托代理人:李广成律师,山西嘉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XX医院,住所地太原市XX区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9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XX县人民法院(2024)晋01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山西省XX县人民法院(2024)晋01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并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XX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太原李广成律师代理多起医疗事故纠纷案胜诉,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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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没有查清案件事实,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本案被上诉人未按医学常识对患者进行骨科大手术后常规的抗凝治疗,致使患者在出院后30天即引起并发症血栓栓塞而急性猝死。
本案患者在被上诉人医院接受左膝关节感染清理手术和骨水泥置入术,术后需要长期的抗凝治疗防止引发血栓,否则可能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这是该手术的常规治疗,也是医学常识,尤其还是对于本案55岁高龄的患者。而被上诉人在患者出院时竟未医嘱进行任何抗凝的机械治疗或药物治疗,致使患者在出院仅30天就因长时间未抗凝而引起术后并发症血栓栓塞,从而急性猝死。
一个心脏没有任何问题的患者在做了一个膝关节置换手术,竟能在几天后引发猝死。这对于一个没有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听来都不可思议,而被上诉人辩称的治疗无过错更是匪夷所思。究其原因,正是因为静脉血栓栓塞症是人工关节置换术后发生率极高的并发症,尤其是对于年纪较大的患者,一方面因该手术后静脉血流缓慢、静脉壁损和血液高凝状态等,另一方面由于术后本身的创伤、术后卧床及患肢活动量大大下降等原因,患者极易形成下肢静脉血栓和肺栓塞,甚至引发死亡。

山西太原医疗纠纷律师李广成律师,太原医疗事故律师李广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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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审法院未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本案关键事实进行鉴定,无异于回避查明本案基本事实,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一审法院认为医院的诊疗活动具有极高的科学性和专业性,不能主观臆断诊疗活动是否存在过错,更应该委托有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被上诉人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进行专业的鉴定,而不能随意选几个不具此案鉴定能力的机构糊弄了事。
(三)一审法院在本案未经司法鉴定,案件核心、关键事实并未查清的情况下,径直简单、机械地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不仅明显不妥,而且对上诉人极为不公。

山西太原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律师哪个好?太原擅长医疗纠纷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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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方是否存在过错及因果关系是需要重点查明的核心、关键事实,一审法院应当尽力查明上述事实,只有如此,才能实现本案的公正审理。但是,一审法院只委托了3家重庆地区的鉴定机构,在这3家鉴定机构不能鉴定的情况下,即不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鉴定,导致本案核心、关键事实没有查清。
2、全国各地的鉴定机构非常多,重庆地区的3家鉴定机构不能鉴定本案,并不代表其他地区的鉴定机构也不能鉴定。为了查明案情,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其他可以受理本案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而不是在仅委托3家同一地区鉴定机构鉴定未果,且本案关键事实没有查清的情况下,径直简单、机械地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如此简单、粗暴的判决,明显不妥,且对上诉人极为不公,严重违背了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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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被上诉人违反行政规章及诊疗规范的规定,未在治疗期内给予合格的抗凝治疗,致使患者在治疗期内引起并发症血栓栓塞而急性猝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应推定被上诉人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诊疗规范1
中国医学会骨科学分会2016年2月颁布的《中国骨科大手术静脉血栓栓塞症预防指南》:“骨科大手术后凝血过程持续激活可达4周,术后DVT(深静脉血栓)形成的危险性可持续3个月。”
(二)诊疗规范2
中华医学会骨科学分会2020年12月颁布的《中国创伤性骨科患者围手术期静脉血栓栓塞症预防指南(2021)》:“预防静脉血栓栓塞性疾病 高度血栓形成风险 (如骨科大手术)治疗期限延长至术后5周;预防DVT(深静脉血栓)的开始时间和时限 预防DVT的时限一般为伤后14天,当患者接受骨科大手术时,预防期限应延长至术后3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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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规章
全国肺栓塞和深静脉血栓形成防治能力建设项目专家委员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批准成立)2022年6月23日颁布的《医院内静脉血栓栓塞症防治质量评价与管理指南(2022)》第11页“多数VTE(静脉血栓栓塞症)高风险的手术患者,建议药物和(或)机械预防至术后7-14 天;对于合并恶性肿瘤的外科手术和骨科大手术患者,建议预防至术后28-35天”。
根据以上行政规章及诊疗规范可知,被上诉人在患者术后半个月出院时竟未有任何抗凝治疗,在治疗期极易形成深静脉血栓的危险之际,被上诉人治疗抗凝的时间根本未达到行政规章和诊疗规范的要求,其行为严重违反了行政规章及诊疗规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之规定,也应推定被上诉人存在过错。

太原李广成律师专业代理各类医疗纠纷案,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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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错误,没有查清案件事实,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案情,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