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要永辉律师:我家人被刑事拘留了,现在被关押在南召县看守所。拘留通知书上显示他涉嫌的罪名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属也不是很了解。听公安机关说是因为他在网络上传播了大量的淫秽视频和淫秽小说,并以此牟利,构成了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但是具体是什么情况我们家人都不太清楚。我想请问,您知道南召县看守所的详细地址在哪里吗?我可以委托您作为他的辩护律师吗?能否先委托您过去会见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详细情况。像他这种情况,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吗?什么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网络环境下电子淫秽物品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淫秽物品?谢谢您了!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南召县看守所地址:南召县启那线与和平路交叉口向西北400米路东。
导航:南召县东升高中
南召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乘车路线:南召县汽车站步行至汽车南站乘坐南召2路公交车到双桥站下车,向北100米转向东800米再向南步行400米路东。
家属可以委托要永辉律师到南召县看守所进行会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色情的淫秽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都属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主体。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如果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亦属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至于你家人最终是否会被认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则需要律师会见以后根据了解到的具体案情才能作出准确判断。
那么,网络环境下电子淫秽物品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淫秽物品?
随着互联网应用技术的发展,传播信息的成本日益减小,只要拥有一个智能手机,就能将自己打造成一个独立的传播媒介。淫秽物品传统媒介,如录影带、VCD、DVD、色情杂志等已经被互联网的新传播渠道所取代。目前,法院认定“传播淫秽物品行为”多以现行刑法第364条、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依据定罪量刑。
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细化规定了不同种类的淫秽物品构成。在学术界,有学者认为,将淫秽电子信息归为淫秽物品并无法律依据,亦有学者认为,电子淫秽物品并不属于客观的物品,依据禁止类推原则,电子淫秽物品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淫秽物品,故针对传播电子淫秽物品不应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量刑。传统意义上的物虽然可以直接通过人的肉眼被感知,但是随着技术的发展,人对物的感知范围越来越大。人类借助技术手段所能够感知到的物,仍可以被理解为传统意义上的物,其中也包括硬盘、磁盘、内存中的数据信息实体。基于以上理解,电子淫秽视频文件、电子格式淫秽图片以及电子淫秽文字信息都应该属于传统刑法意义上的淫秽物品,而可链接下载淫秽视频的种子文件是否属于淫秽物品却有待讨论。虽然有些法院将通过注册色情论坛会员、发帖传播可链接淫秽视频的种子文件的行为认定为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但实际上可链接下载淫秽视频的种子文件本身并不是淫秽物品,而是指向淫秽视频的一个网络地址。那么从这个角度来讲,传播可链接下载淫秽视频的种子文件的行为仅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的帮助行为,最多可以将此类行为者作为帮助犯来对待。
如今,购买者在各类网盘、云空间等充值会员,或者购买淫秽视频等电子信息后,行为人将网盘或者空间的链接地址及密码发送给购买者,这种付费后收到网盘链接及密码,并由购买者进入空间或依托一定的软件对存储在网盘、云空间的淫秽视频等电子信息下载到本地电脑的行为,也可以参照上述传播可链接下载淫秽视频的种子文件的行为,做类似对待处理,即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帮助行为。【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南召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南召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南召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南召县看守所推荐会见律师:要永辉律师,南召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