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于2006年10月起,与西安交通大学某中心每年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书》,合同中约定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不超过24小时,工资按小时计算,支付周期不超过15日。但该中心在实际用工过程中采用每日8小时坐班制并要求员工考勤。2020年9月起,李某用工形式转为第三方劳务派遣,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开始缴纳社保。2023年7月,李某向学校提出离职申请。后李某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学校为其补缴2006年10月至2007年11月及2010年1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经核实,李某在职期间的工作性质为每日坐班且单位有考勤,工资按月发放且金额相对固定。经研判分析,应当认为李某在职期间与学校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为妥善解决争议、化解矛盾,西安交通大学与李某多次沟通,并经仲裁委确认其与学校在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意并及时为李某缴纳相应期限的基本养老保险,妥善解决了劳动者的养老保障诉求。
案例解读
由于高校体制和历史原因,外聘员工中存在以“临时工”身份长期在学校各个岗位上工作的情况,部分人员存在社保缴纳不足的问题。当临近法定退休年龄,该类以补缴社保为主要诉求的劳动争议案件频繁发生。此类纠纷处理不能仅关注案件胜诉与否,更应关注矛盾的实质化解。本案通过调查取证、积极沟通和仲裁,依法合规化解用工单位和个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既维护了劳动者正当合法权益,也为学校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有益借鉴,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第一,事实劳动关系认定问题。本案中,双方虽然签订了《非全日制用工合同书》,但实际并未按照劳动合同法中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执行,经与该中心工作人员确认,可以认定李某在职期间与学校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实际用工情况存在差异,部分工作方式灵活、工资发放金额不固定的情形是否被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要根据劳动合同和用工实际情况等综合判断。
第二,社保补缴问题。包括本案在内的大部分涉高校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诉求都是补缴社保。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希望享有基本的养老和医疗保障乃人之常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也再次明确了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为法律强制性规定。该案执行完毕后,西安交通大学积极与西安市养老经办中心沟通,陆续完成了60余名外聘员工的养老保险补缴,并对现有各类用工情况和社保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整改,有效化解了历史风险,防范新的用工风险,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第三,进一步完善各类人员聘用形式。高校人员聘用形式多样,既包括以事业编制方式聘用的特殊人才、教师及专职科研人员,也包括以劳务派遣方式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还包括以临时聘用方式管理的各类服务人员。高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校内劳动人事管理政策规定,并督促各单位规范用工,依法为劳动者及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依法保障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和校园秩序。
(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政策法规办公室)
《中国教育报》2026年09月16日 第04版
作者:郭虎 陆菲 柴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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