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中餐厅的华人老板,为了“增加营业额”默许女服务员外出卖淫,被查后想着“花钱消灾”,结果收钱的人根本没办事——最终法庭上,老板因“介绍卖淫罪”被判2年,而那个收了他11亿越南盾“保护费”的原消防干部,却因“诈骗侵占财产罪”被判了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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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庭审现场被告人在被告席接受审理

骗子的刑期,比搞黄色产业的还多了整整5年。这个看似反常识的判决,其实完全在越南刑法的常规操作区间内。从立法意图、实际裁判尺度和案件具体情节三个维度拆开看,这个结果并不意外。

立法意图不同,一个砸钱就行,一个必须重拳

从法条设定上看,越南刑法对这两类罪名的态度本身就存在根本性的差异。

介绍卖淫罪在越南《刑法》第328条下的法定最高刑是15年。对于普通情节的介绍卖淫行为,法条的立法原意更倾向于“可罚但不必重罚”——尤其是在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如实供述、对当地法律认知有限的情况下。

以本案中的中国籍老板黄某为例,他经营的“豪满”餐厅确实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卖淫管理流程:服务员要填“出门证”、价格明码标价300万越南盾一次或700万越南盾过夜、管理层通过Telegram群组调度。

但这类普通介绍卖淫,在越南的立法逻辑里,本质上是可以通过行政处罚+短期监禁来规制的违法行为,并不触及“必须严惩”的红线。

而诈骗罪在越南刑法体系里的定位完全不同。从判例可以明确看到:涉案金额是量刑的核心变量,一旦金额进入特定区间,刑期几乎没有太大的从轻空间。这背后的立法逻辑是——诈骗直接侵犯他人财产权,且往往涉及对信任关系的恶意利用,社会危害性评估远高于普通介绍卖淫。

换句话说,越南立法者认为:介绍卖淫可以视情节从轻发落,诈骗不行。

裁判尺度说话,2年是常规从轻,7年是常规基准

跳出本案看同类判例,两条罪名的“行情价”差距更明显。

在介绍卖淫罪这边,近5年的公开判例显示,只要不涉及未成年人、不涉及强迫、不是特大跨区域团伙,实际判决刑期几乎全部集中在1年6个月至3年的区间。

2023年底胡志明市“财源餐厅”案,前空乘主犯被判4年,中国籍男友被判3年6个月,其余从犯3年至3年6个月不等——这还是因为该案涉及200名女服务员、规模更大。本案黄某被判2年,餐厅两名管理人员各1年6个月,完全没超出这个常规从轻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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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涉案被告人在法庭庭审现场就坐

再看诈骗罪涉案金额11亿越南盾对应的常规裁判基准,就是7年左右

2026年9月同塔省法院刚判了一个骗婚团伙,涉案2.8亿越南盾,主犯9年6个月,从犯(包括那个只分到200万越南盾和一部手机的19岁假新娘)全都是7年。另一个案子,假冒督察行骗20亿越南盾,判了14年。

11亿这个数字正好卡在“7年级别”的中间档,刘仲幸被判7年,没有任何从重或畸轻的成分。

两个罪名的裁判尺度放在一起:介绍卖淫的从轻区间(1年半到3年) vs 诈骗11亿的基准刑期(7年),落差本就这么大。本案的判决结果,只是把这种落差直观地摆在了同一桩案子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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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从轻,为什么没得商量,细节全在案卷里

回到本案的具体情节,黄某的2年和刘仲幸的7年,各有各的道理。

黄某之所以能在介绍卖淫罪的框架里拿到2年这个轻判,有明确的从轻依据:无加重情节、如实供述罪行,加上中国籍身份导致的对越南法律认知有限,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2023年“财源餐厅”案里,法院就明确因“被告系外国人、对越南法律认知有限”而予以从轻判决,本案黄某如出一辙。

而刘仲幸的情况刚好反过来。他以原消防干部的身份,利用职务关联的公信力来骗取“保护费”——收钱时承诺的是“保护”,结果不但没保护。这种冒充权力掮客的诈骗模式,本身就排除了“对法律认知有限”这类从轻理由。11亿越南盾的涉案金额一旦坐实,7年就是无法绕开的常规刑期。

还有一个值得一提的细节:黄某在法庭上供称,自己不仅付了11亿给刘仲幸,还每月向一名自称文化信息厅干部的人支付3亿越南盾用来“打点关系”,总计超10亿——而这个人直接否认收过钱,调查机关已将该部分拆分继续侦查。

这意味着,黄某被骗的金额可能远不止11亿,只是另外那一笔因对方不认账、证据尚待完善,暂时没能进入本次的定罪范围。

综合来看,这个案子里,没有人被“重判”,也没有人被“轻纵”。只是在介绍卖淫罪宽松的从轻窗口和相对刚性的诈骗罪量刑框架之间,自然形成了7年和2年的对比。它背后的逻辑只有一个:在越南,骗人财产比组织卖淫更容易触碰到刑法的严厉一面。

至于那个花了11亿买保护伞、最后保护伞不但没撑开还多蹲了5年的餐厅老板——这大概就是“花钱买平安”最大的讽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