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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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侦查活动中,有些公安机关会认为,国家赔偿仅针对错拘、错捕、错判等程序错误,办案过程中的暴力审讯、刑讯逼供致人伤亡,不属于法定赔偿范畴。
那么,刑讯逼供造成公民生命健康权损害的,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吗?
最高院入库案例《黄某某等人申请某公安局刑讯逼供致死国家赔偿案》中明确:
刑事侦查机关工作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对受害人实施刑讯逼供的违法行为,且该刑讯逼供行为与受害人伤害或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情形,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裁判观点简析】
一、案件基本案情与核心争议
本案中,受害人因涉嫌普通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传唤审讯。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违反法定审讯程序,采取刑讯逼供的暴力取证方式,最终导致受害人死亡。事后,受害人家属黄某某等人向涉案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
公安机关初期抗辩认为,受害人系涉案被调查人员,案件正在侦办过程中,死亡结果属于办案风险,不属于国家赔偿情形。
二、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法院生效决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赔偿义务机关某某派出所干警对韦某某进行审讯过程中,采用体罚、殴打等方法逼取口供,实施了法律规定的违法侵权行为,并产生了韦某某死亡的后果,故应对韦某某的死亡负有国家赔偿责任。赔偿义务机关以韦某某的伤均为轻微的非致命伤,死因为“自缢”为由,对韦某某的死亡不予赔偿,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支持了赔偿申请人的诉求,作出明确司法认定,确立三大关键裁判规则,统一同类案件裁判尺度。
第一,刑讯逼供属于法定司法侵权行为。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行使刑事侦查职权,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公民基本人身权利。刑讯逼供、暴力虐待取证,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职权行为,不属于合法办案范畴。
第二,生命健康权损害无免责例外。即便当事人涉嫌违法犯罪,其生命权、健康权依然受法律绝对保护,不受非法公权力侵害。公权力机关不得以办案需要为由,实施暴力审讯、侵害公民人身权益。
第三,职权行为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即应赔偿。本案受害人死亡结果,直接源于侦查人员的刑讯逼供违法行为,职权侵权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明确,完全符合国家赔偿法定构成要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三、法定赔偿依据与适用标准
本案裁判严格依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法律明确界定,行使侦查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或以殴打、虐待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依法享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该条款属于无过错免责条款,核心保护公民最基础的生命健康权益。区别于错捕、错判类赔偿,此类赔偿无需以“案件无罪、办案结果错误”为前提,只要存在公权力暴力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即应当赔偿。同时,受害人亲属可依法主张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符合条件的还可申请精神损害抚慰金。
周军律师提醒,在刑事侦查、羁押审讯过程中,一旦出现刑讯逼供、暴力殴打、虐待等违法行为,造成身体损伤、死亡后果的,当事人及家属均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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