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咨询请关注,私信必复。
在刑事司法实务中,很多人存在认知误区:只有案件全案改判彻底无罪,被羁押人员才能申请国家赔偿。数罪并罚案件中,若仅部分罪名被再审撤销、改判无罪,即便实际服刑远超再审确认的刑期,也常被认为不符合赔偿条件。
那么,部分罪名无罪,执行刑期超出确定刑期,能否申请国家赔偿?
最高院入库案例《郑某振申请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中明确: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这一规定应当理解为是针对具体个罪。据此,原判数罪并罚的案件经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执行刑期超出再审判决确定的刑期,公民对此申请国家赔偿的,亦应理解为属于上述规定情形。
【裁判观点简析】
一、案件基本案情与核心争议
原审阶段,郑某振因两项罪名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其中盗窃罪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案件生效后,郑某振依法服刑。后续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审认定郑某振构成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罪名依法不能成立,遂再审撤销盗窃罪定罪量刑部分,仅保留剩余罪名及对应刑期。
再审改判后出现关键问题:当事人实际已经执行的刑期,远超再审最终确认的有效刑期,存在大量超期监禁。原审法院据此认为,案件并非全案无罪改判,仅部分罪名撤销,不符合国家赔偿条件,驳回其赔偿申请。当事人不服,依法申请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
二、法院终审核心裁判规则
福建省高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作出颠覆性裁判,确立了影响至今的刑事赔偿司法规则,彻底统一同类案件裁判尺度。
首先,部分罪名无罪亦可产生赔偿权利。再审撤销盗窃罪定罪,并非量刑轻重调整,而是该罪名自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构成犯罪。针对该罪名对应的羁押刑期,属于无合法裁判依据的错误监禁,理应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其次,超期刑期属于法定赔偿情形。判断是否赔偿,不看是否全案无罪,只看是否存在无合法依据的错误羁押。当事人实际服刑期限超出再审最终确认的合法刑期,超出部分完全属于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符合国家赔偿的法定要件。
最后,法不溯及既往例外适用公平原则。针对《国家赔偿法》实施前后的羁押区间,法院明确分段处理:新法实施后的羁押严格依法赔偿,新法实施前的超期羁押,参照法定标准予以赔偿,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案例确立的司法价值与法律依据
本案彻底纠正了“唯全案无罪论”的错误裁判思维,精准贴合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初衷。国家赔偿制度的核心是有错必赔、侵权必偿,只要司法裁判错误导致公民人身权被非法侵害,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能因仍保留部分罪名,就全盘否定当事人的合法赔偿权利。
该案裁判规则后续被正式纳入司法解释,明确:数罪并罚案件再审改判部分罪名不成立,监禁期限超出再审判决确定刑期的,公民有权就超期部分申请国家赔偿,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数罪并罚再审改判后,部分罪名不成立、实际执行刑期超出再审确定刑期的,超期羁押部分属于错误监禁,当事人依法有权申请国家赔偿。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