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2026年3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正式施行,至9月已满半年。这部共8章96条、经历三十年首次全面修订的法律,正在悄然改变企业合同中那行最容易被忽视的文字——仲裁条款。半年节点回看,一个判断正在业内形成共识:企业存量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进入了集中重构的窗口期。

先看基本面。据司法部2025年9月新闻发布会通报,截至2025年8月底,全国依法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已达285家,累计办理仲裁案件500多万件,涉案标的额九万多亿元,申请仲裁的当事人涉及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区域数据同样亮眼:北京仲裁委员会2025年全年受理案件12510件,受理标的额1415.62亿元,同比增长37.04%,其中标的额超1亿元的案件198件,同比增长33.78%;值得注意的是,京外当事人案件占比高达74.91%——全国企业正在用脚投票,仲裁早已不是少数头部企业的专属选项。在国际侧,据全国人大网2025年11月刊文,北京、深圳、上海在国际仲裁权威机构2025年调查中同时跻身全球最受欢迎仲裁地前十名。

制度层面的变化,对企业的影响直接而具体。新法确立网络在线仲裁与线下仲裁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一条);新增仲裁协议“视为存在”规则,即一方申请仲裁主张有仲裁协议,另一方首次开庭前不予否认的,视为存在仲裁协议(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仲裁文件送达制度写入法律(第四十一条);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由六个月压缩至三个月(第七十二条);涉外领域引入仲裁地制度(第八十一条),并有限开放涉外海事纠纷及自贸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间涉外纠纷的特别仲裁(第八十二条)。

实务观察:五类瑕疵条款与“攻守”框架

北京执业律师袁丁近日在其公众号发表长文,提出企业审查仲裁条款的“攻守之道”框架,引发业内关注。袁丁曾在仲裁机构工作多年,其观察兼具机构与代理律师双重视角。

该文归纳了实务中五类高频瑕疵条款:一是“或裁或审”,既约定仲裁又保留诉讼,意思表示不明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二是仲裁机构名称书写错误,如北京实际存在多家仲裁机构,机构名称须与官网公示名称逐字一致;三是仅有仲裁意思表示而未写明仲裁机构;四是仲裁事项范围约定过窄,如仅约定“货款争议提交仲裁”;五是误以为主合同无效仲裁条款随之失效——事实上,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效力之争本身即属仲裁庭的法定管辖事项(第三十条)。

在“攻”的一侧,该文特别提示了新法下的时限纪律:对方起诉而己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第三十七条);对方申请仲裁而己方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同样必须在首次开庭前提出(第三十一条)。程序权利的行使窗口高度前置,“沉默成本”显著提高。

该文建议企业采取六项行动:存量重大合同专项体检五类硬伤;新签合同采用仲裁机构官方示范条款打底;涉外合同单列仲裁地要素;约定电子送达方式;约定仲裁庭组成与首席仲裁员产生方式;小额高频交易评估在线仲裁。其中直接可抄写的,是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官网公布的国内示范条款:“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院(以下称北仲)按照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窗口期的逻辑并不复杂:新法施行使大量存量条款的效力判断规则发生迁移,而交易双方的关系尚在平稳期,修复条款的成本最低。对企业而言,争议解决条款的体检,宜早不宜迟。

(本文依据截至2026年9月14日有效之法律法规撰写,数据来源:司法部2025年9月新闻发布会、北京仲裁委员会2025年工作报告、全国人大网。本文不构成针对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