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门外的一次牵线,事后可能变成一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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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门外的一次牵线,事后可能变成一场官司

建设工程领域,施工机会的取得往往不只依靠招标公告。介绍人从中牵线、按工程总价提取费用,实务中称法不一——介绍费、居间费、中介费、信息费。称谓不影响性质,需要回答的是几个问题:这笔钱能不能要,能要多少,对方不给或者反过来要求退款怎么办,合同该怎么签。能不能要,先看三件事。

01

这笔钱能不能要

报酬请求权是否成立,依次要看三件事。

其一,被居间的事项是否合法。

建设工程领域的居间与一般商业居间有一个区别:法律对施工主体的资质、工程的承发包形式有强制性要求。被居间的事项本身违法,居间行为随之失去合法性基础。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即属此类。介绍人张正国与江苏红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红战公司)于2018年9月签订《居间协议》,约定张正国提供工程招标信息、配合中标,红战公司中标后支付居间费三百万元。

该工程由南京涵田圣泉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涵田公司)发包给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省建公司)。省建公司承接后,制作汤山G81地块项目的内部承包招标文件,将土方、土建及水电安装施工交由红战公司,并向红战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两家之间并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

该院认为,省建公司将承包的工程交由红战公司施工,违反了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主体结构施工的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施工合同无效;张正国的居间行为促成的正是这份违法合同,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居间协议无效,居间费用不受法律保护。

由此归纳:审查居间报酬请求权,先审查被居间的事项是否合法。工程合法、承接方具备相应资质,居间报酬有请求权基础;促成的是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或者以干预招标投标方式取得的工程,居间协议同样无效。也有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居间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居间合同,不因后者无效而当然无效,各地认识并不完全一致。

其二,介绍人和发包方是什么关系。

居间的前提,是介绍人独立于交易的双方——靠的是信息与撮合能力,而不是职务便利。如果介绍人本身就是发包方或者其代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介绍工程”实际上是利用职务便利,性质就不再是居间,而接近收受回扣。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发包中收受回扣、索取其他好处,为法律明文禁止;承包单位也不得以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一名发包方派驻工地的代表与一名实际承建工程的项目经理签订《中介费协议》,约定该代表负责将项目介绍给该经理,并确保该经理获得该工程,由该经理支付中介费一百万元。该院认为,该协议实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串通投标、收受回扣的非法目的,损害招标人及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居间合同无效,该代表无权要求支付居间费用。

这一层的关键,不在收取的费用多少,也不在协议怎么签,而在介绍人对发包方有没有依附关系。依附于发包方的,性质已不是居间,而是利用职务便利牟取私利,约定无效;独立于发包方的,仍属正常商业居间。这一判断与前一层的违法事项并列,任何一条成立,居间协议均不能获得支持。

其三,工程机会是不是介绍人真正带来的。

报酬是居间服务的对价。收了费用却既未促成交易、又说不清服务内容的,不仅拿不到报酬,已收的部分还可能被要求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在另一起居间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件中指出,中标单位通过公平竞争取得合同机会的,不应认定为他人促成。

三件事是递进关系:事项合法、身份独立、服务真实,报酬请求权才站得住。

02

能要多少

有约定的从约定;约定本身站不住的,按实际劳务衡量。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中,一家融资咨询公司为某建材集团引荐投资者并促成投资,建材集团未按约支付服务费。一审酌定按引入投资额的百分之五计算报酬,二审改判按合同约定的百分之九计算,判付一千八百余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明确,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应受法律保护,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关于报酬标准的约定。

但这一尊重有个前提,即所促成的交易本身合法。居间协议一旦被认定无效,约定的标准随之失去适用余地,法院通常转为按介绍人实际付出的劳务酌情补偿。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案涉工程依法必须公开招标,双方约定由介绍人为委托方中标提供居间服务,并以中标作为支付居间费的唯一条件。该院认为,此类约定实质上构成以居间名义干预招投标结果,合同无效,介绍人主张的六十万余元居间服务费不予支持;但考虑到其客观上整理、提供了项目资料,酌情判令支付劳务费六万元。

03

对方不给,或者反过来要求退款

这类纠纷方向相反,处理规则也不相同。

介绍人继续主张报酬的,已收取的部分是否退还、未收取的能否继续主张,要分别判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介绍人促成的是一笔污水管网工程的违法分包,双方约定按施工合同成交金额的百分之四支付居间报酬,暂定三千万元。承接该项分包的施工企业仅完成部分工程即退出,实际施工价款五百七十二万余元,介绍人已收取居间费三十万五千元。该院认为,分包合同无效,居间协议随之无效;介绍人已获得与其居间行为相当的利益,又未能证明损失超出已获利益,其请求继续支付剩余报酬不予支持。

付款方要求退款的,未必得到支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一家装饰工程公司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其法定代表人以另一家建筑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名义签订分包协议;介绍人明知该装饰工程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仍接受委托,促成该项违法分包并收取中介费二百万元。该装饰工程公司事后起诉,要求返还这笔中介费。该院认为,中介协议无效,但双方均系明知违法仍积极参与,付款方为实现非法目的主动付款,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不能仅因协议无效即要求全额返还。

可见返还并非无效的唯一后果。是否返还、返还多少,取决于付款方是否明知并参与、介绍人是否已实际付出,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

还有一类争议出在支付条件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另一件案件中,双方约定中介人促成分包合同签订即付中介费,此后以书面确认书确认了已促成的八份合同及对应金额。委托方以实际施工少于确认数量、结算书未经签章为由拒付,并主张合同无效。该院认为,支付条件为促成合同签订,不以中标或者全部施工完成为前提;该确认书系对中介成果的直接书面确认,证明力较高,聊天记录不足以推翻;主张合同无效的一方,应当就串标、围标等法定无效情形举证。据此支持了该笔中介费。

04

合同该怎么签

第一,服务内容写具体。协议中只写“介绍工程”四个字,事后极易产生争议。

介绍人负责向委托方提供××项目的招标信息,并引荐委托方与发包方就该项目进行接触;委托方与发包方就该项目签订施工合同之日,介绍服务视为完成。

第二,报酬与支付条件一并写明。比例应当结合项目利润空间确定,避免畸高;支付条件宜写“促成合同签订”这类可以确定的事实,不绑定中标或者全部施工完成。

介绍服务完成的,委托方按施工合同价款的××%支付介绍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

协议怎么写,直接决定这笔钱能不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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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怎么写,直接决定这笔钱能不能要

第三,不作出或者接受“保证中标”一类承诺。此类约定难以获得支持,还可能被认定为干预招投标,把整个安排否定掉。

第四,先核查介绍人的身份。介绍人系发包方或者其代理单位工作人员的,无论协议怎么写,都有被认定无效乃至触及刑事评价的风险。

第五,证据在履约中留存。转账备注、聊天记录、书面确认单都要保存,其中双方事后签署的书面确认,证明力更强——前述重庆的案件中,正是这份确认书成为介绍人获得支持的关键。

05

结语

居间报酬能否成立,取决于两个前提:被居间的事项是否合法,介绍人是否独立于发包方。在此前提下,报酬标准依约定确定;一旦居间被认定无效,约定标准不再适用,转而按实际劳务衡量,已收与未收部分的处理,则取决于双方的过错与实际付出。

工程行业的规则,很多并不写在合同之中。事前明确边界,比事后诉讼更为经济。

案例索引

1. 张正国诉江苏红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终10148号民事判决,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5期。

2. 旷红文与黄昌斌等居间合同纠纷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31民终305号民事判决。

3. 林民革与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等居间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1449号民事裁定。

4. 某融资咨询公司、叶某与某建材集团中介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四终字第14号民事判决;该案同时被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

5. 成某与某甲公司等中介合同纠纷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6)桂民申1271号民事裁定。

6. 寇某与沭阳某甲公司等中介合同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苏民申2165号民事裁定。

7. 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周某中介合同纠纷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渝民申936号民事裁定。

8. 魏某与向某等中介合同纠纷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5)渝民申4515号民事裁定。

郭婷婷 律师

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事务部主任

重庆两江新区律师工作委员会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以上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