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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奖申报材料中的“已经实施”,到了法庭上变成了“从未实施”,真相到底如何?

2026年7月2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刊登了《周某光;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3)最高法知民终1571号】,披露了一起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

原告周某光,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

被告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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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显示,1995年12月8日,昆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2001年6月7日,经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昆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昆某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3月30日,名称再次变更为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黄桷树财经查询得知,昆某集团是昆药集团(600422.SH),周某光被授予过“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西部之光”访问学者称号等。

2003年,周某光入职昆药集团,任正高级工程师,专业为化学制药。在昆药集团工作期间,周某光作为第一发明人的涉案两项专利先后被授予专利权,涉案专利一名称为“一种天麻素化合物及其制剂”,发明人为周某光、徐某能、杨某祥、赵某强,专利权人为昆药集团,涉案专利二跟涉案专利一同名,是涉案专利一的分案申请。

2017年3月30日,周某光通过昆药集团OA系统就涉案专利一填写职务发明奖励申请表,奖励额度为3万元。徐某能在审批过程中填写:“报我的名字删除,对此项专利我没有什么贡献。其余无异议。”申请表中综合服务平台法律事务审核、综合服务平台负责人审批、核准人处均由相关人员于2017年4月6日填写了“同意”。但该奖励始终未实际发放。

2017年6月30日印发并实施的《昆药集团专利与专有技术管理办法》规定,“职务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给予发明人、设计人或主要责任部门及人员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发明专利每项奖金为3000-300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金为1000-2000元。”“公司持有的专利经实施或转让后,在专利有效期内,从所取得的经济利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报酬支付给专利发明或设计人员。”

2018年12月,涉案专利一获评中国专利优秀奖。

2020年11月27日,昆药集团与周某光解除劳动合同。

2021年6月1日,周某光提起诉讼,请求昆药集团归还中国专利优秀奖奖励证书、支付职务发明奖励5.81万元、支付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职务发明报酬1535.09万元。

周某光的主要依据是昆药集团在申报该奖项时提交的《推荐函》、《项目推荐理由》、《中国专利奖申报书》等材料中明确载明:该专利为“昆药集团天麻素产品的基础核心专利”,“2010年开始应用于昆药集团天麻素生产中”,“2017年公司天麻素专利产品年销售额5.62亿元,市场占有率80%以上,稳居国内第一”。此外,昆药集团在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云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等材料中,也有类似表述。

然而,昆药集团在诉讼中却主张,其使用的天麻素制备工艺并非涉案专利保护的制备工艺,生产的天麻素化合物与涉案专利的晶型状态不一致,从未实施涉案专利。

一审中,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徐某能、杨某祥、赵某强逐一电话询问对本案的相应意见,三人均明确表示不愿意作为原告参与本案诉讼。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周某光虽提供了加盖有昆药集团公章的《中国专利奖申报材料》中载有涉案专利一实施及取得经济效益的相应表述,在《科学技术成果评价报告》《云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书》中亦有提及涉案专利一实施和取得相应经济效益的内容,但昆药集团提供的证据足以反证涉案两项专利未被昆药集团实际应用于天麻素原料药及相关天麻素药品制剂的生产制备中,故对周某光主张的自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职务发明报酬,不予支持。

2023年4月28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21)云01知民初130号】:昆药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一种天麻素化合物及其制剂”颁发的中国专利优秀奖奖励证书归还至原告周某光;昆药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周某光支付奖励共计5.81万元;驳回原告周某光的其他诉讼请求。

周某光与昆药集团均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二审的时候,周某光索赔的职务发明报酬由1535.09万元下调至614.03万元。

2023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案件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于2024年6月2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昆药集团一方面在中国专利奖申报资料中陈述涉案专利一已经实际实施;另一方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又否认实际实施涉案专利一,而且昆药集团在二审庭审中认可其以涉案专利一申报中国专利奖的材料中有部分虚假陈述的内容。对此涉嫌虚假申报中国专利奖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判决后将相关违法线索移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还依职权到昆药集团实地勘察,未发现使用涉案专利生产天麻素的情况。

202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桷树财经注意到,周某光跟昆药集团之间有多起诉讼。

周某光曾以劳动争议纠纷为由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起诉昆药集团29件案件。其中,【(2022)云01民终13009号】终审判决,昆药集团向周某光支付论文奖金8700元、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4699.77元、高层次人才特殊生活补贴2.9万元、经济赔偿金29.56万元。其余9件案件因属于重复起诉被驳回起诉,19件案件被认定属于专利纠纷移送其他法院。

后来,昆药集团以周某光重复恶意诉讼为由起诉,请求周某光赔偿昆药集团经济损失并消除影响,【(2024)云01民终3693号】终审判决,周某光在全国性报纸上向昆药集团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律师费3.5万元。